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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084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4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上新村二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12GP7J。

经营者曾俊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港盛嘉禾便利店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550元,本院退回52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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