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84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森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锐均商务大厦9I信用代码914403003263503183。
法定代表人邓海军。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代码91110108777071334E。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森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森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森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525元,本院退回50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