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时代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南路长钢市场内****。
经营者:陈岩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上诉人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时代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上诉人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时代超市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时代超市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审查上诉人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时代超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油市三合镇大润发时代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