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5号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慕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施宝华。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慕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调节连接杆”)一案,本院立案后,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