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49号原告: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
经营者:王吉。
原告柏×与被告文水县大陵街王吉水暖器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柏×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