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90号原告:余水银,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橙一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周柳飞。
原告余水银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橙一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吊灯(HD-0042-63D)”】一案,本院立案后,余水银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余水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水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