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88号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詹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实顺动漫产品开发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许仲明。
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实顺动漫产品开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转刀”)一案,本院立案后,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