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6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亿中眼镜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山旺路“一中眼镜”。
法定代表人:杨菊彩。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亿中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