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3号原告:郭大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金木轩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刘当勤,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郭大勇诉被告顺德区龙江镇金木轩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椅子(601#)”】一案,本院立案后,郭大勇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郭大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大勇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