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793号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创研港**楼**。
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庆银数码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阳光天地购物中心****。
经营者:郭志飞。
被告:西安东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雁塔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置地时代**34-A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刘东。
被告:西安地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4,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杨凤良。
被告: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科技创业园**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杨盛。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庆银数码电子商行、西安东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雁塔分公司、西安地铁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艾沃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