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237号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代表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住,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代表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凤凰西大道**阳光时代写字楼****iv>法定代表人:林国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北坞创新园****楼**法定代表人:谷培,政府事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第三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绍兴乐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楼52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起诉时曾用名称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诉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西贪玩公司)、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客创想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被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本案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属于本院管辖。
被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关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在本案中还提出了其他不属于本院审理的内容,故本案应当移送基层法院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江西贪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
本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追加以下各方为本案第三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盛趣公司)和绍兴乐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想公司)。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许春明,被告江西贪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张玲娜,被告奇客创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第三人盛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第三人乐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和李晓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起诉称:娱美德公司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
2000年9月1日,娱美德公司完成了网络游戏《传奇2》(英文名称为LegendofMir2)的开发,并于2001年和2003年先后完成了《传奇2》在韩国和中国的著作权登记。
2001年,《传奇2》客户端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运营,其中文名称为《热血传奇》。
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在韩国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根据《分立计划》,《热血传奇》知识产权及相关业务部门分立后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
2017年7月17日,原告已经在韩国办理了著作权变更登记。
《热血传奇》在中国运营十六年来,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及知名度。
2017年6月,原告发现江西贪玩公司未经授权开发并运营了一款与《热血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网页游戏《传奇世界》(简称《传奇世界页游》),奇客创想公司在其网站平台上同样运营并推广该款网络游戏。
经原告对比,《传奇世界页游》在形式、内容、核心要素、操作等众多方面均全面抄袭了《热血传奇》,无论从游戏整体还是到各个组成元素,《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认为,《传奇世界页游》全方位多角度对《热血传奇》进行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告对《热血传奇》整体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侵犯了原告对《热血传奇》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
综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开发、运营、宣传《传奇世界页游》的行为侵犯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
2、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停止侵权游戏《传奇世界页游》的运营,关闭《传奇世界页游》游戏运营网站(http://cqsj.tanwan.com/;http://web.7k7k.com/games/cqsj/);
3、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停止侵权游戏《传奇世界页游》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的宣传,并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4、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5、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审理中,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进一步明确娱美德公司与案外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依照相关协议约定《热血传奇》不同时期版本著作权均归属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共有。
娱美德公司并未将“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委托给亚拓士公司行使,娱美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热血传奇》整体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热血传奇》的动态游戏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热血传奇》游戏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MMORPG),该游戏在游戏程序代码之外的游戏内容是由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NPC、怪物等游戏元素组成,而且这些游戏元素的名称、形象、参数项设定以及游戏场景、地图、建筑物、游戏情节、地图界面设置、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并不是零散无关的,而是具有整体性的关联关系,这种游戏整体内容及其呈现效果是足够具体的,属于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传奇世界页游》抄袭了《热血传奇》中人物角色、道具(武器、服装、项链、手镯、戒指)、技能等核心内容。
《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人物角色的类型完全相同,参数项设置上,《热血传奇》人物角色属性的42项角色参数项,《传奇世界页游》抄袭了15项。
截至人物升级至不同等级,《传奇世界页游》中有20种武器类道具、38种服装类道具、11种项链类道具、14种手镯类道具、14种戒指类道具、24种人物技能、34种怪物、74个NPC等在名称、外观、适合职业、动画效果、技能学习顺序等方面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极其近似。
此外,两款游戏在游戏界面、游戏控制方式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地图方面,《传奇世界页;
地图方面图在宏观上皆与《热血传奇》的地图相同,两款游戏均由三个主城构成,《热血传奇》分别为“比奇城”、“土城”以及“沙巴克”,对应《传奇世界页游》的中州皇城、热荒沙漠和跃马平原,并且在具体地形、建筑等方面与《热血传奇》十分近似;
在攻击模式、交易系统、商店系统元宝充值等方面,《传奇世界页游》均对《热血传奇》进行了抄袭。
因此,《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被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共同辩称:第一,原告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原告主张的涉案游戏《LegendofMir2》著作权登记在两位权利人名下,即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已将其针对该作品的一切权利授权给另一著作权人亚拓士公司,应当由亚拓士公司来单独行使其作为《LegendofMir2》共有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娱美德公司及其继任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并无起诉以及其他维权的权利。
即便娱美德公司基于其作为涉案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对本案提起诉讼,也由于相关权利已全部转让给株式会社传奇IP而丧失了起诉资格,因此娱美德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亚拓士公司已经将涉案游戏包括改编权在内的著作权独占性授权给第三人盛趣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之相应的收益也仅有盛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以获取,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
第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经将权利基础固定为《LegendofMir2》,版本为《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
作为权利基础的作品类型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权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应当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其他作品著作权侵权应当由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2.0.5.8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两部分主张的内容既无相同的权利基础,又不属于相同的被控侵权行为,其适用的法律条文亦不相同,不应当因为当事人相同就一并审理,若原告不主张分案处理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和提交的证据并未有侵害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的内容,并且原告未明确说明用来比对的内容是侵犯了何种作品的何项著作权。
第四,第三人盛趣公司是《传奇世界》网络游戏的合法著作权人,且已经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
2007年2月2日,娱美德公司已通过(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13号民事调解书(简称2003年民事调解书)承认确认了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并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法域内,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及其所有关联公司、继任公司、受让公司、有关人员等均不会基于任何与该案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案外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及其所有关联公司、继任公司、受让公司、相关人员等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
第五,涉案游戏《传奇世界页游》是《传奇世界》网络游戏的网页版,完全依据《传奇世界》制作,两者属于同一作品在不同设备上的适配,本案诉讼实质就是与2003年民事调解书相同的事实、理由及诉讼标的再次提起的诉讼,违反了案件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内容,因此两原告没有本案诉权。
第六,两被告是涉案游戏的运营方,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其运营涉案游戏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传奇世界页游》由盛趣公司开发创作,后盛趣公司将其对涉案游戏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想公司(曾用名杭州盛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作为涉案游戏的运营方,其游戏运营行为是得到第三人乐想公司正式授权许可的,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独家发行运营推广合作协议,江西贪玩公司在与乐想公司签订协议时候就已经履行了全部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江西贪玩公司后与奇客创想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联合运营推广合作协议,《传奇世界页游》在两被告的网站运营,是二被告对其拥有合法权利的游戏的正常经营和运作,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在原告的诉状中有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未明确主张为什么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两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盛趣公司、乐想公司共同述称:第一,2007年达成的2003年民事调解书,基于约定,盛趣公司对于《传奇世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以及所有的权限,涉案游戏《传奇世界页游》是之前端游不同渠道的展示,原告举证的所有元素均来源于2003年《传奇世界》游戏,应当被认为属于娱美德公司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明确放弃诉权的部分。
第二,《传奇世界》本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获得众多奖项及玩家,乐想公司在合法获得盛趣公司授权,开发运营《传奇世界页游》游戏,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三,基于原告的说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类电作品,原告未展示其享有权利的《热血传奇》游戏的全部情况,也没有展示《传奇世界页游》的全部元素,不应当主张两个游戏整体进行对比并侵权,原告目前展示的全部对比只是元素的剥离和堆砌,不符合构成类电作品的基本要素,不能作为类电作品进行比对。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有关的事实(一)《热血传奇》游戏概述《热血传奇》(又称传奇,英文名LegendofMir2)是由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由盛大网络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至今已经运营十九年。
游戏背景为曾经有各种生物生活在神秘的玛法大陆,人类弱小而被迫建立各种组织,以便抵抗野兽和怪物。
人类在神秘种族的帮助下,开始了他们漫长而悠远的领土扩张和文明建立的过程。
突然,玛法大陆大地震,人类选择重建了一个新的首都,取名为“比奇”。
当完成首都的建设一切恢复了宁静平和后,被人类驱逐到偏远地带的沃玛与其他种族的兽民又重新出现,人类开始四处召唤英雄,准备书写玛法大陆上英雄历史的新一页。
《热血传奇》具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整个游戏充满了魔力,具有东方色彩。
战士以强有力的体格为基础,擅用剑法及道法等技术,对魔法的防御能力相对较低。
法师以长时间锻炼的内功为基础,魔法攻击卓越,但体力较弱,防御能力较低。
道士以强大的精神力作为基础,可以使用治疗术,博学多知,能使用剑术和魔法,用毒的能力最强。
《热血传奇》游戏官方网站首页“玩家互动”中开辟有“热血通讯社”专栏,其中包括2016年1月6日题为《1.80经典回归一区与你一起跨年》、2015年8月18日的题为《通讯社记者齐贺热血传奇十五年》、2015年7月22日题为《热血传奇》、2014年7月18日题为《相识十四年经典十四年传奇》、2014年3月27日题为《热血传奇,我恋你13载》、2014年2月12日题为《2014献给热血传奇——传奇梦》、2013年12月25日题为《细说热血传奇2013这一年》等文章,涉及到该游戏已经连续运营十余年、“热血传奇,我们的征程,青春在此,与众不同”、“无兄弟不传奇,永远的兄弟,永恒的传奇”、“传奇是我玩过的第一个网游,热血传奇就是传奇”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简称第3306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被告、第三人主张《热血传奇》系《LegendofMir2》的演绎作品,由盛大网络公司汉化改编而成,演绎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属于演绎者,且对于新增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演绎者享有著作权,此外,无法确定《传奇》与《热血传奇》是否是一个游戏。
结合在案证据可知,第2003SR883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娱美德公司及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的软件名称为: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
第3306号公证书中《热血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载明,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英文名《LegendofMirII》;
亚拓士公司向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热血传奇》授权声明中载明授权标的为网络游戏《LegendofMirII》(中文名:《热血传奇》、《传奇》);
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显示,软件的翻译应当由亚拓士公司完成,游戏手册的翻译应当由盛大网络公司完成,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系《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人。
由此可见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实际使用、授权中《热血传奇》与《LegendofMirII》即《传奇》在已建立对应关系,著作权人系娱美德公司及亚拓士公司而非盛大网络公司。
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
(二)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于2016年取证获得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2016年2月16日与2月1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使用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在确认该计算机并未预存有任何与《热血传奇》游戏有关的内容后,启动该计算机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热血传奇”,得到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选中“延续15年PK激情!
《热血传奇》15周年庆荣耀启幕!
”这一搜索结果,并点击进入,该网页的网址显示为“mir2.sdo.com”。
进入该网页页面后,网页上方显示有“热血传奇15”字样,并设置有“首页”、“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
页面居中左侧设置有“游戏下载”、“礼包激活通道”、“注册账号”、“我要充值”等项目,其中“游戏下载”的客户端下载选项卡中包括完整客户端下载,标有版本注释:“《热血传奇》完整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
该页网页面底部显示有“盛大游戏”图标、以及“盛大游戏官网”、“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简称数龙公司)等字样。
进入首页后,依次点击页面导航栏上“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及各自下拉菜单中选项,并进入相应的页面。
其中“新手指南”菜单包括“新手引导”、“职业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地图指南”、“游戏怪物”等选项。
“新手引导”下又包括“客户端注册”、“网页注册”、“下载安装”、“界面介绍”、“操作指南”。
“职业介绍”中包括“战士”、“法师”、“道士”、“刺客”。
“魔法技能”中包括“战士技能”、“法师技能”、“道士技能”等,其中“战士技能”有“基础剑术”、“攻沙剑术”、“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狮子吼”、“逐日剑法”;
“法师技能”有“火球术”、“抗拒火环”、“诱惑之光”、“地狱火”、“雷电术”、“瞬息移动”、“大火球”、“爆裂火焰”、“火墙”、“疾光电影”、“地狱雷光”、“魔法盾”、“圣言术”、“冰咆哮”等;“道士技能”包括“治愈术”、“精神力战法”、“施毒术”、“灵魂火符”、“召唤骷髅”、“隐身术”、“集体隐身术”、“幽灵盾”、“神圣战甲术”、“心灵启示”、“困魔咒”、“群体治愈术”、“召唤神兽”等。
“装备物品”包括“武器”、“盔甲”、“套装”、“饰品”、“藏宝图”、“任务道具”、“普通道具”、“其他道具”。
其中,“武器”又分为“各职业通用武器”、“战士武器”、“道士武器”、“法师武器”等,“各职业通用武器”有“木剑”、“乌木剑”、“鹤嘴锄”等,“战士武器”有“八荒”、“凌风”、“井中月”、“裁决之杖”等;
“道士武器”有“半月”、“银蛇”、“龙纹剑”、“逍遥扇”、“玄天”等;
“法师武器”有“海魂”、“偃月”、“魔杖”、“血饮”、“骨玉权杖”、“龙牙”等。
“盔甲”包括“各职业通用盔甲”、“战士盔甲”、“道士盔甲”、“法师盔甲”等,“战士盔甲”又包括“重盔甲”、“战神盔甲”、“天魔神甲”、“雷霆战甲”等;
“道士盔甲”包括“灵魂战衣”、“幽灵战衣”、“天尊道袍”、“天师长袍”等;
“法师盔甲”包括“魔法长袍”、“恶魔长袍”、“法神披风”、“霓裳羽衣”等。
“套装”包括“雷霆系列套装”、“战神系列套装”、“狂雷系列套装”、“烈焰系列套装”、“圣魔套装”、“通云套装”等。
“饰品”包括“戒指”、“项链”、“手镯、手套”、“靴子”、“腰带”等;
其中,“戒指”包括“古铜戒指”、“六角戒指”、“珍珠戒指”、“道德戒指”、“麻痹戒指”等;
“项链”包括“金项链”、“灯笼项链”、“魔鬼项链”、“凤凰明珠”、“蓝翡翠项链”、“幽灵项链”、“魔鬼铃铛”等;
“手镯、手套”包括“铁手镯”、“魔法手镯”、“黑檀手镯”、“金手镯”、“三眼手镯”、“龙之手镯”、“幽灵手套”、“战神手镯”等。
“道具”包括“金创药”、“超级金创药”、“魔法药”、“祝福油”等。
“地图指南”包括“比奇”、“盟重”、“苍月岛”、“毒蛇山谷”、“沃玛”、“白日门”、“封魔谷”、“魔龙城”、“卧龙山庄”、“狐月山”。
其中,“比奇”包括“比奇城堡”、“银杏山谷”、“边界村”、“半兽人古墓”,“比奇”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比奇老兵”、“武馆教头”、“书店老板”、“仓库保管员”、“屠夫”、“边界村药店老板”、“白家服装店老板”等。
“盟重”包括“沙巴克城堡”、“土城”、“祖玛寺庙”等,“盟重”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流浪汉”、“盟重老兵”、“悦来客栈老板”、“服装店老板”、“首饰店老板”等。
“游戏怪物”包括“比奇怪物”、“盟重怪物”、“地牢怪物”、“猪洞怪物”、“沃玛神殿怪物”、“祖玛神殿怪物”等。
其中,“比奇怪物”包括“鸡”、“鹿”、“稻草人”、“蛤蟆”、“多钩猫”等;
“盟重怪物”包括“羊”、“盔甲虫”、“猎鹰”、“威思而小虫”等;
“地牢怪物”包括“山洞蝙蝠”、“洞蛆”、“掷斧骷髅”、“骷髅战士”等;
“猪洞怪物”包括“红野猪”、“黑野猪”、“白野猪”、“虹魔教主”等;
“沃玛神殿怪物”包括“粪虫”、“沃玛卫士”、“沃玛勇士”、“火焰沃玛”、“沃玛教主”等;
“祖玛神殿怪物”包括“蝙蝠和角蝇”、“祖玛弓箭手”、“祖玛卫士”、“祖玛教主”等。
上述公证过程显示,通过“界面介绍”、“操作指南”等页面内容,该游戏组成包括主界面、角色图像及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道具、地图、怪物等内容。
游戏、地图进入游戏后,选择一个职业角色,通过与敌人、怪物等进行搏斗、买卖、寻宝等各种方式,获得各类装备、武器、宝物、魔法、经验等物品或技巧,在游戏中不断提升自己所选择职业角色的等级。
游戏玩家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可以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游戏中所需的各种装备等。
2016年4月,娱美德公司从《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下载、安装并运行了《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版本: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其中,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进入《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首页,点击页面中的“游戏下载”选项,下拉页面点击“完整客户端下载”下方的“HTTP下载”按钮;
点击页面下方弹出的“运行”按钮后点击弹出的下载界面中的“开始下载”按钮,该下载界面左上角及右侧均有“热血传奇”标识,游戏版本为2.0.5.80。
运行《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安装在桌面上的《热血传奇》客户端,进入客户端界面,该界面左上角显示“热血传奇”“传奇续章”标识,页面下方显示有“热血传奇”“秒卡·百区”“传奇续章”选项;
选定“传奇续章”选项,点击“贺岁区(网通)”右侧的下拉按钮,依次选择“[公测]招财进宝(四区网通)”和“[公测]风云盛世(十八区)”,点击右侧的“进入游戏”;
该界面左上角显示“legendofmir2”,画面中间石门的右下角显示有“传奇续章”标识,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沪网文(2011)0046-002”、“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
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1。
点击客户端界面的“热血传奇”选项,点击“进入游戏”,页面左上角显示“legendofmir2”,页面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沪网文(2011)0046-002”、“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
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60。
娱美德公司将进入“传奇续章”(即2010年《传奇续章》)、“热血传奇”(即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后的操作过程制作成视频录像。
上述录像中显示了“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比奇城、沙巴克城、土城等游戏场景、地图、非玩家角色(NP、地图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367号《公证书》(简称第8367号公证书)和第3306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
(三)与《热血传奇》游戏不同版本有关的事实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辩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用以比对的元素不仅来自于2015年《热血传奇》,还有2010年《传奇续章》,原告在未举证其对2010年《传奇续章》享有全部、完整著作权的前提下,不应作为权利作品进行主张。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认为,第一,在2003年8月18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上记载的游戏英文名称为“LegendofMir2”,该游戏英文名称与第8367号公证书对应的2015年《热血传奇》版本和2010年《热血传奇之传奇续章》版本游戏窗口左上方显示的游戏英文名称完全相同,充分证明原告权属。
第二,第8367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在《热血传奇》游戏官网(mir2.sdo.com)下载唯一的《热血传奇》客户端,安装后有四个游戏入口选项,包括“热血传奇”、“秒卡·百区”、“传奇续章”和“经典回归一区(176区)”,原告选择“热血传奇”和“传奇续章”两个入口进入进行了公证,两游戏基础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其中“热血传奇”即为2015年12月21日更新版本的《热血传奇》游戏,而“传奇续章”是2010年推出的基于《热血传奇》游戏核心玩法制作的简化版本、实际称之为《热血传奇之传奇续章》,因此两者是基于同一《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运行的游戏,运行时游戏窗口左上方均显示相同的游戏英文名称“LegendofMir2”,可见权利人和运营商均将不同版本对外标识为同一游戏。
第三,从游戏备案和监管角度而言,二者亦不是两款游戏,根据当时适用的2004年《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文化部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管理的程序、要求,运营不同的游戏需要分别进行游戏内容审查,不论是2015年《热血传奇》和2010年《传奇续章》运营时进入首页下方均显示相同的“文网进字012号”,《热血传奇》自2004年进口游戏审批以来至今从未就不同的历代游戏版本单独进行过审批,同时根据当时适用的2004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施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也明确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出版不同的游戏需要取得不同的游戏出版审批号,不论是2015年《热血传奇》和2010年《传奇续章》运营时进入首页下方均显示相同的“新出音管[2005]136号”审批文号,且《热血传奇》自2005年以来也并没有就不同历代游戏版本单独进行过审批,因此从前述审批文号的一致性也可以得出《传奇世界》与《传奇续章》是一脉相承连续运营的同一游戏,权利人和运营方盛大游戏也一致将其视为同一游戏对外宣传和运营。
将同一游戏的不同版本视为不同的游戏作品并无必要,尤其是在权利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同一游戏作品的权利人对该游戏不同版本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合并主张权利,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宗旨,也符合诉讼便民原则,所以原告有权在本案合并主张2015年《热血传奇》版本和2010年《传奇续章》版本游戏内容以及《热血传奇》官网游戏内容。
第四,3306号公证书保全的2016年《热血传奇》官网公布的《网络游戏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第二部分权利声明”条款中“1.知识产权”部分明确记载到“网络游戏(指向该官网唯一运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之全部内容……的知识产权归授权方所有”,这里的“授权方”是指娱美德公司及亚拓士公司,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然所有《热血传奇》游戏版本的权利人均为娱美德公司(2017年5月23日后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和亚拓士公司。
江西贪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传奇续章》有其他权利人,因此原告证据充分证明《传奇续章》即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原告权利作品,可以在本案中合并主张。
上述事实,有第8367号公证书、第3306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热血传奇》存在不同版本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可这一事实。
二、与《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权属有关的事实(一)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韩国及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的事实《热血传奇》(英文名LegendofMir2)游戏于2000年8月22日首次发表,并于2003年8月18日在中国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2003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内容显示:登记号为2003SR8834,软件名称为“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
上述事实,有第2003SR883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实。
各方当事人认可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是原版《热血传奇》著作权人的事实,但被告、第三人认为不能证明娱美德公司对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版本享有著作权,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
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
(二)关于《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许可相关事实2001年6月2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在上海签订了《软件许可协议》,对于“LegendofMir2”游戏在中国的运营许可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
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后多次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将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9月28日。
《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有如下内容:1、第1.01条“作为本协议标的的计算机软件由以下各项内容组成:(1)一个单一计算机程序,名称为: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
(2)该程序将通过以下媒介提供:只读光盘和网络(配备客户端和服务器);
(3)该程序旨在履行以下功能:在线游戏服务;
(4)该程序根据以下规定提供:仅使用代码语言(应用程序)。
”2、第2.01条“在符合本协议所述条件和期间的前提下,许可人特此向被许可人授予,且被许可人接受,使用、推广、经销、营销、改编或修改、以及转换软件中文版本的独家排他许可。
服务器将仅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
(1)软件的翻译应当由许可人完成。
(2)游戏手册的翻译应当由被许可人完成。
(3)游戏首页应当由被许可人建立。
”6、第3.01条“许可人保留对软件著作权,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是且应始终是本软件的著作权所有人。
”7、第8.02条“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也不得让与或转让软件,但向香港代理或转让的除外。
”2002年7月14日,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盛大网络公司三方就上述《软件许可协议》在上海签订了《补充协议》(简称2002年《补充协议》)。
2002年《补充协议》约定:1、“鉴于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已于2001年7月18日签订《软件许可协议》,盛大网络公司获得“LegendofMirII”(“传奇”)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的独家合法运营权,合同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止。
”2、“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2003年8月1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与盛趣公司和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另一份《补充协议》(简称2003年《补充协议》)。
2003年《补充协议》约定:1、“鉴于许可人(亚拓士公司)与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已于2001年6月29日签订了《软件许可协议》,通过该协议,许可人(亚拓士公司)授权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使用许可人的“LegendofMIRII”游戏(对应中文名称为传奇)在中国提供在线游戏服务;
”2、“鉴于许可人(亚拓士公司)与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以及娱美德公司已于2002年7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
”3、第1.5条“关于技术支持、补丁和升级,下列条款和条件应添加至《软件许可协议》的现有条款和条件:……(4)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尊重许可人(亚拓士公司)对《热血传奇》软件的产权。
被许可人同意,在许可期间,对热血传奇做出的补丁和/或升级,(上文第1.5(3)条阐述的技术解决方案除外),其著作权和产权应属于许可人,无论是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提供的该补丁和/或升级。
”4、第1.11条“被许可人不得向其他任何游戏转移与《热血传奇》相关的用户名、密码和角色信息(包括角色类型、等级)。
此外,截止娱美德公司2016年公证取证之时,《热血传奇》游戏官网页面均标注有“盛大游戏”的标识。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其余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2003年《补充协议》第1.5条(4)的规定针对的是软件代码并不包含改编作品。
结合《软件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可知,协议以计算机程序或软件指代《LegendofMirII》游戏整体,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关于娱美德公司分立并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将《热血传奇》游戏知识产权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的相关事实2017年5月18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批准《分立计划书》,拟通过分立公司的“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THELEGENDOFMIRIII—ei”(《传奇3》)业务部门而设立新的公司。
根据上述《分立计划书》,新分立的公司名称为“株式会社传奇IP”(即本案第三人株式会社传奇IP),设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
转移标的IP目录中包括韩国第2000-01-14-7140号“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和中国第2003SR8834号“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
2017年7月18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第S-2000-007140-5号《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该证书记载:2017年7月17日,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登记权利人由娱美德公司变更为株式会社传奇IP,登记事项为因2017年5月19日法人分立,著作财产权持有份额的一部分转移。
上述事实,有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分立计划书》《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第三人认为《分立计划书》系自制证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娱美德公司将“THELEGENDOFMIRII”的权利转移至株式会社传奇IP,对《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但根据娱美德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递交的、经过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可见,根据韩国法院行政处登记信息中央管理所出具的《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显示,2017年5月23日分立公司的一部分,设立株式会社传奇IP。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第三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维权权利归属的有关事实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主张娱美德公司已经将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委托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奇客创想公司提交了亚拓士公司出具的《申明》及《热血传奇》授权声明。
1、《申明》系日期为2002年7月14日的文件,文件内容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游戏软件共同著作权人。
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特此申明。
2、《热血传奇》授权声明系亚拓士公司向案外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文件,文件内容为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网络游戏《LegendofMirII》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不可撤销的授权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至2017年9月28日,现针对授权标的,即网络游戏《LegendofMirII》(中文名:《热血传奇》、《传奇》)明确授权情况。
上述事实,有奇客创想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授权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认可《申明》的存在,但认为从《申明》记载内容来看无法得出其将2002年-2017年全部权利授予亚拓士公司,从《申明》第二段可知是委托代理关系,《补充协议》记载了委托代理的范围。
2002年《补充协议》中约定:“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共同许可人”的权利应以《软件许可协议》的客户端游戏授权范围为限,且这一约定已经被2004年《和解笔录》所替代,并提交证据证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就《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在韩国涉诉二十余起,后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在韩国法院达成一揽子和解并制作了《和解笔录》(即调解书)。
《和解笔录》第七条第1款约定:“1.更新与盛大及意大利Digitalbros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申请人(注:指亚拓士,下同)保留,更新与光通及台湾智冠电子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被申请人(注:指娱美德,下同)保留。
但,各方当事人更新上述各合同时,应事前进行协商。
”此外,为证明《申明》曾是依盛大网络公司要求为当时正在进行的某一刑事案件提交补充材料出具的,未在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之间创设新的授权法律关系,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还向本院提交了《申明》电子邮件往来,其中显示:2012年12月17日,时任盛大游戏商务发展中心韩国部主管金花向亚拓士公司及娱美德公司请求对《申明》盖章,邮件正文写到:“之前进行的热血传奇诉讼转变为刑事案件,所以需要追加提交材料。
烦请两家公司再次盖章。
附件的内容与申明类似,表明《热血传奇》的版权由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共同享有。
”2012年12月20日,娱美德公司回复邮件已将《申明》快递发送给亚拓士公司。
上述事实,有奇客创想公司提交的《申明》、《热血传奇授权声明》、娱美德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2002年《补充协议》、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3KAHAP4191禁止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诉前保全和解笔录(调解书)(简称《和解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除原告不认可《热血传奇授权声明》证明目的外,被告、第三人不认可《和解笔录》、《申明》电子邮件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四、与《传奇世界页游》游戏内容、创作及运营等有关的事实(一)江西贪玩公司运营网站中《传奇世界页游》有关事实2017年7月10日,贪玩游戏官方网站“www.tanwan.com”首页“火爆页游”第二个为《传奇世界网页版》,下注“盛大正版授权”,点击后进入该游戏的官方网站“cqsj.tanwan.com”。
该页面首页可以直接登录游戏,首页上部列表显示“传奇世界网页版Tanwan.com”标志和“官网首页”、“新闻中心”、“游戏资料”、“游戏攻略”、“快速充值”、“下载中心”、“客服中心”、“玩家论坛”等选项,页面正中有“荣耀传世”文字。
“职业介绍”模块显示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
“游戏资料”显示“贪玩《传奇世界》网页版是一款ARPG角色扮演类网页游戏。
”点击进入“游戏资料”,出现“游戏介绍”、“新手指导”、“特色玩法”、“高手进阶”等模块。
其中,“新手指导”包括“创建角色”、“人物属性”、“境界系统”等模块。
分别点击进入“创建角色”、“人物属性”,其中显示“人物属性内容包括:生命值、魔法魔、物理/魔法/道术攻击、物理/魔法防御、命中、闪避、神圣、格挡、暴击、韧性、暴伤、反伤、幸运、噬魂伤害、神佑、伤害增加、伤害减免。
”点击首页“快速充值”,进入充值页面,左侧为充值方式,包括“微信支付”、“网上银行(易宝)”、“人工汇款充值”等选项。
点击“人工汇款充值”选项,其中显示“二、官网获取人工汇款充值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账户: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下方显示网站信息“赣I**备16012630号-2”。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赣I**备16012630号-2”主办单位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www.tanwan.com”,网站域名“tanwan.com”。
(二)奇客创想公司运营网站中《传奇世界页游》有关事实搜索网页http://web.7k7k.com/games/cqsj并进入,页面左上角显示“7K7K.COM网页游戏”,上方显示“传奇世界网页版”、“同一个世界不一样的传奇”,中部显示“官网首页”、“新闻中心”、“新手礼包”、“开始游戏”、“客服中心”、“游戏充值”、“游戏论坛”。
点击“游戏充值”进入充值页面,左侧显示“银行卡充值”、“微信支付”、“人工充值”等选项,下方显示网站信息“京I**备11037588号”。
点击“人工充值”,其中显示“二、请在官网充值中心获取人工汇款充值银行账号信息”、“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京I**备11037588号”主办单位为“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www.7k7k.com”,网站域名“7k7k.com”。
2017年7月7日和7月24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传奇世界页游》在江西贪玩公司运营的“贪玩游戏”网站上的信息以及奇客创想公司运营的“7K7K”网站上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通过“cqsj.tanwan.com”进入《传奇世界页游》,并将同步录像的结果刻录为光盘。
在整个游戏录像过程中,显示了《传奇世界页游》游戏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在游戏第1-80级呈现的角色、武器、服装、项链、手镯、戒指、技能、怪物、非玩家角色(NPC)、游戏界面、控制方式、地图、特殊设计、防具等、地图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963号《公证书》(简称第24963号公证书)和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530号《公证书》(简称第27530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传奇世界》有关的事实审理中,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辩称《传奇世界页游》与2003年民事调解书涉及的《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是同一作品,相关争议已被解决,并不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本院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1、《传奇世界》著作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简称国家版权局)2003年6月9日出具的第2003SR421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传奇世界(WORLDOFLEGEND)游戏软件V1.0[简称:传奇世界]”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原始取得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时间为2003年4月23日;
2003年7月3日出具的第2003SR723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传奇世界(WORLDOFLEGEND)游戏软件V1.0[简称:传奇世界]”著作权人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全部权利。
上述事实,有江西贪玩公司提交的第2003SR4210号、第2003SR723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2、《传奇世界》著作权权属相关事实2001年,盛大网络公司取得在中国运营《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的授权,2003年由其关联公司盛趣公司开发了另一款客户端游戏《传奇世界》。
2003年娱美德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盛大网络公司与盛趣公司,认为其开发、运营的《传奇世界》游戏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后亚拓士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该案经法院主持,原被告于2007年2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并制作调解书(即2003年民事调解书)。
2003年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一、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并确认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二、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
三、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亚拓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就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
”上述事实,有2003年民事调解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四)《传奇世界页游》有关的事实1、关于《传奇世界页游》著作权登记江西贪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第2017SR44949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盛趣《传奇世界网页版》网页游戏软件[简称:传奇世界页游]V1.0”,著作权人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为2017年2月15日。
上述事实,有江西贪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第2017SR44949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并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2、《传奇世界页游》著作权授权情况相关事实2017年8月22日,盛趣公司作为《传奇世界页游》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将《传奇世界页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权及发行权授予乐想公司行使,乐想公司有权再分授权第三方平台、渠道运营该网页游戏作品,授权期限自授权方盖章之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2017年5月4日,乐想公司将《传奇世界网页版》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及运营权授予江西贪玩公司,期限贰年。
上述事实,有江西贪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授权书》在案佐证,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两份《授权书》签订时间有矛盾。
2017年3月5日,盛趣公司向乐想公司出具《网络游戏授权书》,授权书显示授权方系《传奇世界》网络游戏的合法著作权人。
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传奇世界》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2017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授权含转授权可分包。
2017年1月5日,乐想公司与江西贪玩公司签订《传奇世界网页版》独家发行运营推广合作协议,协议显示甲方为中文版《传奇世界网页版》及后续同品牌系列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甲方许可乙方在协议区域内,独家发行、使用、运营、维护甲方提供的《传奇世界网页版》及后续同品牌系列网络游戏,乙方同意在协议区域内对《传奇世界网页版》及后续同品牌系列网络游戏进行发行、使用、运营、销售和服务,以及授权第三方联运平台进行联运。
2017年6月1日,江西贪玩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签订《网页游戏联合运营推广合作协议》,协议显示甲方将《传奇世界网页版》可撤销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授权的、有限的运营权利授予乙方,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推广。
上述事实,有奇客创想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传奇世界网页版》独家发行运营推广合作协议、《网页游戏联合运营推广合作协议》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虽然《授权书》与上述证据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但考虑到实践中签订合同的不规范性,以及不同证据间的相互佐证,本院对于盛趣公司将《传奇世界页游》相关权利授予乐想公司,乐想公司授予江西贪玩公司,江西贪玩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联合运营相关事实予以认可。
五、关于《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游戏对比有关的事实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根据前述公证书中所体现的《热血传奇》官网内容、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在本部分统称为《热血传奇》)与《传奇世界页游》网页信息及游戏录像内容,按照两款游戏具体内容分组进行对比如下(以下括号中标注《传奇世界页游》游戏中不同的名称,没有标注则名称相同)。
在人物角色设置方面,《热血传奇》与《传奇世界页游》人物角色均包含“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职业,且每种职业均分为男性和女性两种。
两款游戏人物角色的参数项设置均包括“主属性”和“副属性”。
《热血传奇》属性参数项共计四十二项,《传奇世界页游》有十五项参数名称与之相同或相似。
相同或相似参数项中“主属性”包括“等级”、“当前经验”、“升级经验”(“经验值”)、“体力值”(“生命”)、“魔法值”(“魔法”);
“副属性”包括“防御”(“物理防御”)、“魔防”(“魔法防御”)、“攻击”(“物理攻击”)、“魔法”(“魔法攻击”)、“道术”(“道术攻击”)、“精确度”(“命中”)、“敏捷度”(“闪避”)、“幸运”、“伤害吸收”(“伤害减免”)、“体力恢复”(“神佑”)、“暴击等级”(“暴击”)。
在人物角色外观方面,《热血传奇》与《传奇世界页游》在各角色职业、外观、姿态等方面十分相似,以男战士角色为例,两款游戏中男战士的姿态均为右手半举至腰侧,左手半握拳自然下垂,两腿分开与肩同宽,双膝微屈,呈准备进攻状态。
在武器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80级,游戏中共出现了25种武器类道具,其名称、外观均与《热血传奇》武器类道具相同或近似,包括“木剑”(“硬木剑”)、“青铜斧”、“炼狱”、“井中月”、“裁决之杖”(“裁决”)、“怒斩”(“雷霆怒斩”)、“屠龙”(“屠龙刀”)、“海魂”(“海魂叉”)、“半月”(“半月刀”)等。
在服装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62级共出现了38种服装类道具,其名称、道具属性均与《热血传奇》服装类道具相同或近似,包括“布衣”(“粗布衣(战士)”)、“轻型盔甲”(“轻盔甲(战士)”)、“战神盔甲”(“战神”)、“天魔神甲圣战宝甲”(“天魔战甲圣战战甲”)、“恶魔长袍”、“灵魂战衣”(“灵魂战甲”)等。
在项链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65级共出现了15种项链类道具,其中11个在名称及外观等方面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极其近似。
其中包括“幽灵项链”(“幽冥项链”)、“生命项链”、“天珠项链”、“绿色项链”、“恶魔铃铛”、“战神项链”等。
在手镯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64级共出现了18种手镯类道具,其中14个在名称及外观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极其近似。
其中包括“铁手镯”、“死神手套”(“死神手镯”)、“三眼护腕”、“法神手镯”、“战神手镯”等。
在戒指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66级共出现了18种项链类道具,其中14个在名称及外观等方面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极其近似。
其中包括“牛角戒指”(“兽角戒指”)、“红宝石戒指”(“红宝戒指”)、“力量戒指”、“泰坦戒指”、“圣战戒指”、“战神戒指”等。
在技能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70级共出现了6项战士技能,其中5项与《热血传奇》相似;
11项法师技能,其中10项相似;
10项道士技能,其中9项相似。
各人物角色的技能设计、学习顺序和具体技能名称等方面与《热血传奇》中的设定基本相同。
其中包括“基本剑术”(“基本剑法”)、“刺杀剑术”(“刺杀剑法”)、“雷电术”、“魔法盾”、“灵魂火符”、“幽灵盾”等。
在其他道具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77级共出现了76个道具,其中51个道具抄袭的道具及其名称、外观、功能用途等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
其中包括“祝福油”、“特效金创药”(“特级金疮药”)、“回城卷”(“回城石”)等。
在怪物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70级共出现了52种怪物,其中34中于《热血传奇》中怪物的名称、外观、出现位置等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
其中包括“鹿”、“食人花”、“沙虫”、“蝎子”、“僵尸”、“洞蛆”、“黑野猪”(“黑蛇妖”)等。
在非玩家角色(NPC)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77级共有94个NPC,其中74个与《热血传奇》在名称、功能、外观、图示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包括人物着装、姿态、手持道具等细节,游戏设计上,抄袭了《热血传奇》将部分NPC的外观设计更名换位重复使用的设计。
其中包括“屠夫”(“屠夫朱胖”)、“铁匠铺老板”、“流浪汉”(“张老汉”)、“仓库保管员”、“服装店老板”、“杂货店老板”、“书店老板”等。
在游戏界面方面,《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在游戏操作界面、技能窗口、包裹窗口、商店、任务等界面相近。
例如基本界面上,《热血传奇》采用红、蓝两个半球组成的一个圆球的设计,左侧红色显示生命值,右侧蓝色显示魔法值,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该界面从始至终出现在游戏的连续画面中,而《传奇世界页游》游戏同样采取该红蓝半球设计,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二者视觉效果无本质区别。
在游戏控制方式方面,《传奇世界页游》的操作方式与《热血传奇》几乎完全相同。
例如移动、对话、攻击、确认、使用、寻路等。
在地图方面,《传奇世界页游》部分地图在宏观上与《热血传奇》相同,两款游戏均由三个主城构成,即比奇城、土城、沙巴克(中州皇城、热荒沙漠、跃马平原);
《传奇世界页游》具体地形在微观上和《热血传奇》的形态、结构相似;
《传奇世界页游》建筑的建筑位置、风格、移动路径、功能、结构、材质、颜色与《热血传奇》相近。
在特殊设计方面,《传奇世界页游》在攻击模式、交易系统、商店系统、元宝充值等方面与《热血传奇》相近。
以攻击模式为例,《热血传奇》中“和平模式”是不能攻击其他任何人,“全体攻击模式”是除了安全区外,可以攻击所有人,《传奇世界页游》在此方面完全抄袭《热血传奇》。
再如游戏项设置,《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的设置均包括智能战斗,生命值或法力值低于一定百分比自动使用药水,声音设置均包含游戏音效和背景音乐。
在防具方面,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63级共出现了42种防具,其中30中与《热血传奇》相同或相近,其中包括“布鞋”、“天马魔靴”(“魔龙法靴”)、“黑铁头盔”等。
以上事实,有第27530号公证书、第8367号公证书、第3306号公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第54022号公证书(简称第54022号公证书)以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游戏对比文件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书面质证意见在案佐证。
为证明《传奇世界页游》游戏的内容来自《传奇世界》或者来自于公有领域或现实生活,江西贪玩公司提交了部分《传奇世界页游》游戏元素与2007年前《传奇世界》游戏元素的对比,并对来源于公有领域或现实生活的元素进行列举和说明。
六、关于《传奇世界页游》游戏宣传相关的事实在江西贪玩公司运营的网站(tanwan.com)主页《传奇世界网页版》模块中,显示“盛大正版授权”。
在奇客创想公司运营的网站(web.7k7k.com/games/cqsj/)主页显示“同一个世界,不一样的传奇”。
上述事实,有第24963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认可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庭审中,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明确其主张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侵害了其对于《热血传奇》游戏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搜索结果显示的“正版授权”、“1.76版”表述构成虚假宣传,但认可在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运营网站的界面上没有相关宣传内容。
本院认为:一、法律适用及管辖问题(一)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为韩国法人,被诉侵权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
因此,本院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就本案应使用法律问题的选择,本案适用中国法。
(二)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由本院管辖。
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当一并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热血传奇》权利客体问题(一)《热血传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院认为,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本案中,《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属于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MMORPG),玩家要扮演一个虚构角色,并控制该角色进行许多游戏任务和互动活动,融合动作游戏、角色扮演游戏与冒险游戏的元素,具有较高的角色带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
从《热血传奇》的整体目的和功能来看,主要用途是为玩家提供娱乐、休闲、交流等服务,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经文化部备案,具有文化艺术领域范畴的特性;
从《热血传奇》的创作过程来看,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非常复杂的创作过程,具有极高的独创性;
从《热血传奇》的载体类型来看,《热血传奇》是客户端游戏,即玩家需要通过互联网在电脑上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软件才能在线运行游戏,可以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
据此,从游戏整体功能、创作过程、载体类型等多个角度来看,《热血传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热血传奇》在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类型本院认为,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游戏最终呈现效果来看,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上的整体画面,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以体现和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
因此,网络游戏并不仅仅是静态美术作品的动画效果,还是一个复合元素组成的完整、独立的作品,是由游戏名称、商标标识、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等一系列独创性元素(或者称为作品内容)组成的整体。
在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中,存在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道具、技能、NPC、怪物等游戏组成要素,这些游戏组成要素的名称、图像、参数项设定,场景、地图、建筑物、故事情节、地图操作具体方法及设置、功能设置、界面设置,以及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即特定人物角色与特定武器、服饰、物品、技能等的一一对应关系,特定NPC、怪物与特定场景、地图的一一对应关系等,、地图的一一对应关系等(或者称为游戏组成要素)。
本案中,《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整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热血传奇》的动态游戏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游戏中的人物(战士、法师、道士)、武器、装备、道具、NPC、怪物、静态地图及其各部分场景服装等构成美术作品。
(三)《热血传奇》游戏版本问题本案中,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权利基础为《LegendofMir2》(对应中文名称为《传奇》或《热血传奇》),版本是《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
庭审中,原告确认权利基础使用名称为《热血传奇》,并主张以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热血传奇》官网游戏内容为依据与《传奇世界页游》进行实质性近似的比对。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0年《传奇续章》在人物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比奇城、沙巴克城、土城等游戏场景、地图、非玩家角色(NP、地图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方面与《热血传奇》一脉相承。
不同历史时期《热血传奇》游戏版本更新都是在原有游戏版本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加和扩充,添加新的地图、武器、画面等,而游戏核心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游戏对比中出现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基本同时存在于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版本以及《热血传奇》官网中。
其次,2016年《热血传奇》游戏录像中显示《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审批文号“文网进字[2004]012号”是2004年9月8日核准的,该游戏出版审批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是2005年取得的,即自2004年审批以来至2016年游戏连续运营并没有就不同的历代游戏版本单独进行过审批。
江西贪玩公司虽主张2010年《传奇续章》为独立的新游戏,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0年《传奇续章》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存在实质差异。
综上,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在延续,上述两款游戏均是《热血传奇》游戏在连续运营过程中演化发展而来的不同版本,而并非独立的新的游戏。
故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关于原告不享有2010年《传奇续章》著作权、不能用以侵权比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是否享有《热血传奇》著作权首先,关于《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本案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为韩国公司,其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在韩国与第三人亚拓士公司共同享有《热血传奇》著作权,因中、韩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在其本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提供保护。
此外,娱美德公司也已于2003年在中国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本院提交了2004年4月29日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就《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在韩国诉讼中达成的《和解笔录》。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
其次,关于《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的承继问题。
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公司分立设立株式会社传奇IP,用以承继《LegendofMir2》及《LegendofMir3》。
虽然本案涉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中国法,但是关于《热血传奇》著作权承继问题可能涉及的三方主体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及亚拓士公司均为韩国法人,且因娱美德公司分立而产生的著作权承继行为也发生在韩国,该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适用韩国法。
本案中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证据显示其已经在韩国完成了著作权变更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已经在韩国完成了著作权变更的事实,株式会社传奇IP因承继对《热血传奇》游戏在韩国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2017年5月23日之前娱美德公司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人,株式会社传奇IP因承继取得2017年5月23日之后《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
《传奇世界页游》的首次发表日为2017年2月15日,2017年7月18日娱美德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提起诉讼,二者对《热血传奇》游戏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游戏作品系由计算机软件作品及其生成的画面组合而成的综合性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生成画面的相关权利亦应归属于软件开发者。
在其生成画面符合作品独创性等构成要件而构成作品时,著作权人应当为软件的著作权人。
故在本案中,《热血传奇》游戏生成画面的著作权人为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2017年5月23日之后为株式会社传奇IP)。
因此,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提出的娱美德公司已将《热血传奇》相关权利转移至株式会社传奇IP、故其无权提出诉讼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热血传奇》后续版本的著作权归属。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软件许可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软件许可协议》的共同许可权利人,并通过协议将《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在中国的运营权授权许可给了被许可人,但《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始终归属于许可权人。
并且,2003年《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许可期内对《热血传奇》的任何升级或补丁,无论是由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提供,其著作权都应属于许可人。
因此,《热血传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了《热血传奇》后续更新版本的著作权归属于许可人,即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著作权归属,原告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完成证明责任。
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确认原告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娱美德公司已经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2001年《软件许可协议》、2002年《补充协议》、2003年《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其是《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之一,且对游戏后续更新与补丁同样享有著作权。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2010年《传奇续章》的著作权人并非娱美德公司,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因此可以确认,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权利的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均归属于娱美德公司(2017年5月23日之后为株式会社传奇IP)与亚拓士公司。
四、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是否有权基于《热血传奇》提起本案诉讼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提出,依照《申明》娱美德公司已委托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其作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且该委托不可撤销,因此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申明》所述内容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LegendofMirII(传奇)”游戏软件共同著作权人,且“WEMADE(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ACTOZ(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但是从《申明》字面解释很难得出娱美德公司由于该委托行为而丧失其自身对《热血传奇》享有的共有著作权的结论。
从《申明》出具的邮件往来来看,《申明》应是依照盛大要求为了某一刑事案件提供的补充报案材料,娱美德公司出具《申明》目的并非放弃共有著作权。
结合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在韩国诉前保全程序中提交的《软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及亚拓士公司确认函等其他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申明》不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丧失了作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维权的权利。
其次,《申明》是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两个韩国主体之间在韩国做出的文件,娱美德公司提交的《和解笔录》约定,更新与盛大签署的合同时,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应事先进行协商,而并非由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因此,被告依照《申明》对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起诉主体资格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先后作为《热血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之一,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五、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游戏名称为《传奇世界页游》,该游戏在本案审理期间连续运营,未见版本更新。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传奇世界页游》的著作权人是盛趣公司,盛趣公司将游戏运营权及发行权授予乐想公司行使,乐想公司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及运营权授予江西贪玩公司,江西贪玩公司将其运营权利授予奇客创想公司。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实际从事了《传奇世界页游》游戏的运营行为并从中获取了利益,故二者是本案适格被告。
六、《传奇世界页游》是否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一)《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
权利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比对的《热血传奇》游戏版本中,2015年《热血传奇》及2010年《传奇续章》的发表时间均早于《传奇世界页游》,《热血传奇》游戏官网取证时间亦早于《传奇世界页游》发表时间。
故娱美德公司主张比对的两款游戏及官网内容均早于《传奇世界页游》。
其次,《热血传奇》是在中国连续运营十九年的经典网络游戏,游戏知名度高,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作为游戏行业的从业主体应当知晓《热血传奇》游戏的存在。
此外,江西贪玩公司在推出《传奇世界页游》游戏时在游戏官方网站表示“盛大正版授权”,亦可推知江西贪玩公司知晓《热血传奇》游戏。
综上,江西贪玩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具有接触到《热血传奇》游戏的可能性。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
在网络游戏相似性对比中,通常通过人物角色、武器、道具、服装、技能、地图、怪物、建筑物等游、地图内容逐一比对判断两款游戏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值得强调的是,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上述内容并不是割裂的,不同的人物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武器、道具、服装和技能等人物要素,而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场景要素,人物要素和场景要素整体上统一构成了角色扮演类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内容。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是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在案证据显示,《热血传奇》与《传奇世界页游》人物角色均为“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职业,人物角色的参数项设置及其名称相同或相似,在人物角色外观方面无实质性差别;
两款游戏均有三个主要城市,城市在宏观布局、内部建筑物布局等方面均相似。
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80级,两款游戏中有20种武器类道具、38种服装类道具、11种项链类道具、14种手镯类道具、14种戒指类道具、24种人物技能、34种怪物、74个NPC在名称、外观、功能等方面相同或近似。
本院认为,截至《传奇世界页游》人物升级至80级,两款游戏的核心内容相似。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考虑因素还包括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在案证据显示,《热血传奇》游戏主界面左下方采用红、蓝两个半球组成的一个圆球的设计,左侧红色显示生命值,右侧蓝色显示魔法值,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该界面从始至终出现在游戏的连续画面中,是《热血传奇》的标志之一,而《传奇世界页游》同样采取该红蓝半球且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的设计,二者视觉效果无本质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两款游戏三座主要城市内部建筑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外观、颜色、风格等细节相似,足以排除独创的可能性。
江西贪玩公司辩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的两款游戏相似内容在《热血传奇》以及《传奇世界页游》全部内容中占比不高,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不断打怪升级且游戏数据不断更新,其特点是人物等级由低到高不断升高,不应穷尽全部游戏内容要素进行对比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相似,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
两款网络游戏即使整体内容有差异,如果游戏核心内容或游戏“卖点”高度相似,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仍然可以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人物角色职业、参数项设置、建筑物等细节是不同等级玩家都会经历的体验,两款游戏在这些内容中已经呈现了较高的相似度。
本院认为,如果原告举证已经足以证明实质性相似,原告未穷尽举证相似度并不影响该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据此,江西贪玩公司主张的游戏相似内容占比不高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传奇世界页游》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传奇世界页游》构成对《热血传奇》的复制还是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作者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属于改编行为。
作者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的作品,属于复制行为。
故侵犯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认定标准都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传奇世界页游》游戏中亦有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元素,例如三个主城名称分别为“中州皇城”、“热荒沙漠”和“跃马平原”。
这些新的元素属于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新的表达,使得《传奇世界页游》具有了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创新,故已经构成新作品。
因此《传奇世界页游》构成《热血传奇》的改编作品。
而《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以及承继娱美德公司著作权的株式会社传奇IP均没有授权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改编并运营《传奇世界页游》,因此,《传奇世界页游》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享有的改编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江西贪玩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将《传奇世界页游》游戏的服务器端置于其服务器中,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传奇世界页游》,即构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传奇世界页游》的行为,因而亦侵害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于《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传奇世界页游》与《传奇世界》端游是否属于同一作品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辩称,《传奇世界页游》与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传奇世界》端游虽然是不同游戏,但是同一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对此,本院认为,《传奇世界页游》与《传奇世界》系不同端口的游戏,在无证据对《传奇世界页游》及《传奇世界》端游进行比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作品。
(四)关于基于2003年民事调解书能否认定《传奇世界页游》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辩称,娱美德公司已经在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承认盛趣公司对《传奇世界》享有著作权,而《传奇世界页游》是《传奇世界》不同端口的制作,并且两被告获得了《传奇世界页游》的合法授权,故《传奇世界页游》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传奇世界页游》是基于《传奇世界》游戏改编而成,《传奇世界页游》侵害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享有的著作权。
《传奇世界》在人物角色、技能、场景设置等方面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2003年民事调解书只针对当时涉诉的《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并不包括同意盛大网络公司或盛趣公司自行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基于《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另行开发新游戏。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享有《传奇世界页游》授权,授权链依次为盛趣公司、乐想公司、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
且依据2003年民事调解书,《热血传奇》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及亚拓士公司同意并承认盛趣公司对《传奇世界》享有著作权,并且放弃了基于任何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的权利。
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应当是明示的,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行使。
第一,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娱美德公司“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同意放弃对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就“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同意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
此处的“《传奇世界》”以及“本案诉讼有关”应指该案涉诉《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由于当时还不存在《传奇世界》网页游戏或手机游戏,因此本院认为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和解内容仅针对当时涉诉的《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而不包括本案中的《传奇世界页游》。
第二,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写明“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
此处,在放弃诉讼请求的主体上,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一方主体“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而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一方主体并不包含“被许可公司”,其余表述与前者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娱美德公司并未通过2003年民事调解书明示同意放弃对除“盛大网络公司,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以外的“被许可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提出的本案系基于2003年民事调解书相同的事实、理由及诉讼标的再次提起的诉讼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关于《传奇世界页游》与《传奇世界》系同一作品,基于2003年民事调解书,《传奇世界页游》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是否属于公知素材本案中,江西贪玩公司主张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热血传奇》游戏中人物角色类型、斧刀等道具是许多经典游戏的通用设置,不具有独创性,并提交了其他游戏中的元素截图。
本院认为,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并不是仅指参数设置相同。
在游戏整体上,《热血传奇》人物职业设置、参数设置、外观、武器、服装、技能整体组合、取舍、选择、安排是具有独创性的,而《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在这种整体组合、取舍、选择、安排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这并不属于公知素材。
江西贪玩公司还主张《热血传奇》游戏中的道具“木剑”等、怪物“狼”等、建筑等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具有独创性。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上述元素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但《热血传奇》游戏中怪物、道具、建筑等元素是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加工及艺术创作,与现实元素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一创作过程必然包含了开发者的个人选择和取舍,使得其与现实元素的差异部分具有独创性。
故上述元素仍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单个游戏元素与其他元素的有机联合整体亦具有独创性。
角色扮演类游戏中的某些游戏内容与现实生活贴切是很常见的,这样才使得玩家更有代入感,游戏更好玩。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并不能禁止其他游戏中使用“狼”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事物作为游戏组成部分。
但这些元素并不必然出现在网络游戏中,《热血传奇》游戏是通过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将这些元素辅以不同的功能、外形、分布到游戏的不同场景中,这种安排和取舍构成《热血传奇》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
故江西贪玩公司举证现实生活中存在“狼”、“木剑”等,并不能证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整体不具有独创性或属于公知领域。
综上所述,江西贪玩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运营《传奇世界页游》的行为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为两被告并非《传奇世界页游》的开发者,故并未侵害两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改编权。
七、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在宣传《传奇世界页游》时使用“正版授权”和“1.76版”,但经本院查明该宣传网站系广告链接,并非两被告运营网站,两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仅在江西贪玩公司运营的网站(tanwan.com)“传奇世界网页版”模块的图片中显示“盛大正版授权”,并未提及其他游戏,未能排他的唯一性的指向《热血传奇》,表达出“热血传奇正版授权”的含义。
综上,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并未在游戏宣传和运营中故意将《传奇世界页游》与《热血传奇》建立联系,因此,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出两被告停止侵权游戏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八、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是《传奇世界页游》的运营主体,运营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推广和宣传了《传奇世界页游》游戏,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行为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鉴于二者并非《传奇世界页游》的开发者,故并未侵犯娱美德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改编权。
江西贪玩公司取得乐想公司的授权后与奇客创想公司签订《网页游戏联合运营推广合作协议》,将其对《传奇世界网页版》可撤销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授权的、有限的运营权利授予奇客创想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推广。
因此二者之间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分工合作以及利益共享关系,故江西贪玩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作为《传奇世界页游》的运营主体,应当停止运营侵害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传奇世界页游》。
对于两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合理支出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起诉时主张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但其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合理支出相应的合同、票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两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但在本案中确有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公证书,能够确认相关费用已经发生,本院综合考量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各自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分别酌情判令江西贪玩公司承担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奇客创想公司承担人民币15万元。
此外,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江西贪玩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侵犯了其对《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娱美德公司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应当是本案的审理内容。
但是,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应当是对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而确认是否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仅仅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不应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列明。
鉴于本院已就江西贪玩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行了阐述,对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将不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列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传奇世界页游》游戏,关闭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传奇世界页游》游戏网站(cqsj.tanwan.com/);
二、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传奇世界页游》游戏,关闭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传奇世界页游》游戏网站(web.7k7k.com/games/cqsj/);
四、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负担人民币6800元(已交纳),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