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6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杰,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杰,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郑剑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