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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亿舟隆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57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亿舟隆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亿舟隆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7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亿舟隆酒业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百购商业广场****。

经营者:王美华,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亿舟隆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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