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东晓路**海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v>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8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