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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荣诚文华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荣诚文华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诚文华超市;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75号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启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经营者:王建华。

被告:甘玉良。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被告甘玉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九万四千五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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