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67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虹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虹诺贸易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红外感应的玩具飞行器结构及应用”,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