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84号 原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康民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荡村肖家桥路苏常熟沙家浜渔业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星,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原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傲龙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张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3元,减半收取计9766.5元,由原告湖北潜网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