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6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6306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