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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5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A。

经营者:谢远良。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11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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