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5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A。
经营者:谢远良。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创鑫富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11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