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70号原告:高巍,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米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米克科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华人民路**宾馆花园****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69252L。
法定代表人:杨先,总经理。
被告二:杨先,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圆,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巍与被告深圳市米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3××××.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高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高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本院按原告高巍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巍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 诗 文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