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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28243号
案件名称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2民初28243号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法定代表人:余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刘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前名称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起诉时名称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该企业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中国核工业集团)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建设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张锐,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停止使用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8709473号商标的行为,停止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

2、判令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3、判令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赔偿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经济损失990万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10728元、律师费89272元);

4、判令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系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共同组成我国战略核威慑力量的完整体系。

经国务院批准,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合并。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无偿划转入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rporationLimited,官方网站www.cnecc.com),是1999年7月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防科技工业十二大军工集团之一。

作为军工集团,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各军工行业的多项国防科技工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承建了我国大陆核武器研究生产基地、各类实验堆、研究堆和核燃料生产设施,为我国核工业的发展和“两弹一艇”做出了重大贡献。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军工工程、核电工程、核能利用、核工程技术研究和服务的主要承包商之一,先后荣获国家和国防科技特等奖1次、一等奖5次、二等奖8次,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优质奖共计12次,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0次,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次,在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将核电建造能力拓展到民用和工业领域,先后承建了遍及市政、交通、能源、石化等海内外多个行业的大批重点工程项目,积极开展环保水务、房地产、投融资业务,逐步形成适度多元发展格局。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经过公证核实,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享有商标权的第8709473号注册商标“CNEC”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英文商号及域名分别构成近似的企业字号“中核工建设”及对应英文商号“ChinaNuclearEngineringConstruction”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利用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非法经营规模十分巨大,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

可见,其因侵权行为赚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誉因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

本案中,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大量合理支出。

综上,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侵权情节严重。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辩称:首先,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不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对于“中核工建设”名称,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并未就此取得商标注册,所对应的英文部分也没有取得商标注册。

诉请第一项“CNEC”标识,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也没有取得注册商标。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所主张的商标实际是由隧道图案加NEC组合的商标即“8709473号商标”,而不是“CNEC”。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损失及利润下降。

“中核工”及被告使用的“CNEC”并不存在侵犯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主张的“CNEC””商标在商标登记是第37类的统称,核准服务范围是3701、3704、3705和3713,分别是建筑施工监督、结构、信息、施工进度核查、防锈、装饰装修。

其保护范围并不包括第3702类即建筑工程服务类。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所主张的商标“8709473号商标”保护范围并不涵盖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经营范围。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经就“CNEC”申请注册商标,但未注册成功,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享有“CNEC”字母组合商标权,作为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也不享有“CNEC”字母组合商标权。

由于没有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且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并未在建筑施工类注册,所以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是“中国核建”,与“中核工”字形不同,读音不同,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中国核建设,中国属于地域,建设属于行业通用名称,对于原告主张的中国核建设进行保护的主张,不应获得法律的支持。

英文“ChinaNuclearEngineringConstruction”并不是注册商标或者是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名称,为此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中核工”系体现投资关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并未恶意混淆使用亦不存在虚假宣传。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中核工”系善意使用,具有股权渊源,体现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文件显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股东是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并未蓄意混淆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

在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网站介绍中也明确写明了“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成立于1955年,前身是解放军总参所属北京雅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在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各类宣传文件中也不存在攀附的意图。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现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所主张的商标“8709473号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据此要求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变更名称于法无据。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未通过恶意使用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和商标获利亦未造成其损失。

综上,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不同意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一)关于第8709473号商标第8709473号商标注册人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结构监督;

建筑信息;

工程进度查核;

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室内装潢修理;

防锈,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核实,第8709473号商标对应的商标名称为“CNEC”。

(二)关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商标变更情况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750000万元,英文名称为“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rporationLimited”,股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吸收合并协议》,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入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承继和承受。

(三)关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知名度的情况1、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简介”栏目的内容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于1999年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主业为“军工工程,核电工程、核能利用,核工业技术研究、服务”。

集团公司坚持“以核为本、两业并重、适度多元”的发展方针,即:以核军工、核电建设、核能利用为立足之本,承担国家级核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拓宽核技术应用领域;

同步发展工程建设服务业务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业务;

选择与主业相关的领域进行适度拓展。

2010年12月21日,在推进实施主营业务重组改制上市的战略布局下,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承担集团公司军工工程、核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业务的大型控股子公司。

在军工工程领域,集团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国防科技工业军工建设任务,积累了丰富、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高精尖和技术、保密等要求较高的军工建设领域以及核军工工程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优势,成为国防军工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之一。

在核电工程建造领域,集团公司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我国压水堆、实验快中子反应堆、重水堆等多种不同堆型核电站的建造,具有30万、60万、70万、100万千瓦级各个系列机组的建造能力与业绩,具备同时承担40台核电机组的建造能力。

目前,集团公司是国内外唯一一家连续30余年不间断从事核电建造的企业集团,承担着祖国大陆所有在建核电站核岛部分的建造任务,并圆满完成了巴基斯坦希玛核电站的建造,形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电建造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积极发展以核能产业化及中小水电开发利用为代表的的清洁能源业务……核电建造能力拓展到民用和工业领域,先后承建了遍及市政、交通、能源、石化等海内外多个行业的大批重点工程项目;

积极开展环保水务、房地产、投融资业务,逐步形成适度多元发展格局。

2018年1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发布《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度工作会》一文,其中载明:2017年集团公司主要工作目标按计划完成,稳增长任务圆满完成,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大关,全面保持平稳快速增长……推动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

建筑、清洁能源等各项业务发展势头向好等。

2、第8709472号“中国核建”商标注册人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结构监督;

建筑信息;

工程进度查核;

铺沥青;

出租推土机;

建筑设备出租;

建筑;

水下建筑;

仓库建筑和修理;

建筑物防水;

挖掘机出租;

高炉的安装与修理;

工厂建设;

建筑物隔热隔音;

砖石建筑;

管道铺设和维护;

用浮石磨光;

敷石膏;

涂灰泥;

装设铅管;

港湾建设;

铆接;

搭脚手架;

砌砖;

铺路;

铺沙子;

水下修理;

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建筑用起重机出租;

扫路机出租;

商品房建造;

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室内装潢修理;

防锈;

计算机硬件安装;

维护和修理,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3、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照片打印件若干,其中显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宣传活动中使用“8709473号商标”、“8709473号商标中国核建”、“8709473号商标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8709473号商标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HINANUCLEARENGINEERINGGROUPCO.”标识,包括:媒体走进中国核建活动,2006年12月25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清华大学出资设立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签字仪式,2009年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学院南京分院成立仪式、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仪式,施工现场、活动板房等。

4、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2014年至2016年宣传推广合同六份,显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参加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会、微信公众号服务、公司展厅、杂志宣传等。

5、2019年1月3日,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之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已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登录“中国知网”,将“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选为关键字后进行全文搜索,共出现9826条结果,如《乌克兰第聂伯盆地砂岩型铀矿床矿化特征与成矿机理》、《全国核科普教育基地经验交流会议在大亚湾基地举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与建议》等。

将“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选为关键字后进行篇名搜索,共出现33条结果,如《探索中国核建特色的党校发展之路》、《中国核建:战略引领创新驱动谱写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16年工作报告(摘要)》、《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顾军一行到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调研工作》、《核电建造商业技术秘密保护研究——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为例》、《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2012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编)》、《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2008年十大新闻》,发表时间自1999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20日。

2019年1月8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行为作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7号公证书。

二、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基本情况和被诉侵权行为(一)关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基本情况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成立于1995年1月6日,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租赁建筑模板、跳板、支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曾用名为北京雅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北京雅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9日,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核工建设有限公司。

股东为中俊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9日名称变更为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中核工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为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8日,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中福健业(北京)有限公司。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1、2018年6月2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455号公证书。

照片显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办公区前台使用标识“CNEC中核工建设集团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

2、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81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网址为http://www.cnec.cn,首页使用“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Ltd”。

集团简介的内容为:中核工建设集团成立于1995年,前身是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北京雅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制为央企控股公司。

公司是以建筑施工、投资开发、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涵盖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设施、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注册资本金30亿元。

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

其中,工程技术管理人员1200余人,中、高级职称人员500余人,注册建造师300余人。

集团公司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

“奉献精品工程,建设美好家园”是集团公司的企业使命。

成立以来,集团公司秉承“诚信、执行、创新、共赢”的企业精神,完成了多项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施工任务。

先后承建和参建了昆明机场航站楼、国家大剧院、北京保利大厦、解放军三〇六医院、北京大钟寺中坤广场、都江堰体育馆、四川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中俊理想城等精品工程,有200余项工程荣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

基层动态栏目显示:2018年3月19日,今年3月份以来,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市场经营工作捷报频传。

2018年1月3日,工程巡礼,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的汉中东翼工程项目,是中核工建设集团目前在施项目中规模最大、单体最多、管理跨度最大的项目之一。

自2015年8月份开工以来,在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合同履约、成本管控、文明施工等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18年1月2日,工程巡礼,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盘龙江河畔的昆明国福现代城,是一座集商业办公、高层住宅等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

2015年5月份,中核工建设集团顺利中标昆明国福现代城工程,该项目共包括A2、A3、A6、A7四个地块,含23栋高层建筑、3栋商业楼、2个幼儿园和1个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达78万多平方米。

2017年12月28日,项目管理贵州荔波县智慧谷项目部高标准打造“高颜值”工地。

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

视频、办公系统、建筑施工中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4、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875号公证书,在输入“中核工”,显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核集团是什么关系”、“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让面试,谁知道这公司情况么”、“中核工建设是央企吗”存在部分网民误将被告公司认为系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系央企的情形。

部分新闻报道将“中国核工业”简称“中核工”。

三、合理支出的组成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共计10728元。

其亦主张相关律师费但并未提供相应发票。

四、其他事实根据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系案外人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系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

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27日,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全资控股公司。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称,根据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俊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涉案商标及冠以“中核”名称。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亦以中核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确认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控股公司,对授权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涉案商标、冠以“中核”名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第8709472号、第870947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网页截屏、公司简介、企业法人清单、组织结构图、推广合同、照片、(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47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455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81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87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声明、期刊报道、合并协议、商标检索信息、标志及VI设计合同、商标标识比对、(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484号公证书、中标文件、施工合同、关于对国有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奖状证书、股权收购协议、设立审批文件、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认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裁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的诉讼权利;

二、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的诉讼权利。

第8709473号商标注册人为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2日,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吸收合并协议》,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入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

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承继和承受。

为此,本案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亦有权针对侵犯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第一,被诉行为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被诉行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第三,被诉行为使用的标志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第四,被诉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就本案而言,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第8709473号商标根据商标检索信息显示为“CNEC”。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在其办公区前台使用标识“CNEC中核工建设集团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

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cnec.con)首页使用“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Ltd”;

在其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

在其办公系统、建筑施工中使用“CNEC”上下排列标识,该行为起到显著的识别效果,容易使得消费者辨别该服务来源,故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第870947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修理、防锈售。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租赁建筑模板、跳板、支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被诉侵权标识“CNEC”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材料、网站等,故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范围相类似。

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是“CNEC”文字,而被诉侵权标识直接使用了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近似。

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显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对前述标识的使用亦容易引起误认情形的发生。

为此,本院判定,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对第8709473号商标的专用权。

三、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该使用方式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简称“中国核建”存在高度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而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Group高度相似,亦容易引人误认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与原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为此,本院认为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具体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鉴于涉案侵权行为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应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上或活动中使用“CNEC”;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

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的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因被诉行为确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应发表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并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情况,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以及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持续时间、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85万元。

关于合理支出,结合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考虑到律师的出庭情况与案件参与度,酌情确定其合理支出为3.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8709473号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发表声明,消除其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5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8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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