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7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汇鑫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蓝湖绿城北门8幢101号。
责任人:朱学敬,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汇鑫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泽恩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尹彤彤 书记员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