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8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帆布厂南街东、航海路北10幢3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韩科开,总经理。
被告:韩科开,男,1989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孟园园,女,1988年10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张玉桃,女,1972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韩科开、孟园园、张玉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