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20号 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王桥路203号。
经营者:刘光强,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灵敏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曹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枝明。
被告:四川六阳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方兴镇创业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董艳军。
被告:西藏百姿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扎基西路雍珠城北综合市场内26-27号。
法定代表人:包和。
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与被告四川灵敏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六阳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西藏百姿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灵敏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六阳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西藏百姿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