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99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福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南片298号1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温福生。
被告:厦门厦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27号第一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卫东。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厦门市福鲜生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厦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