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29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仁韧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乐居城市花园08幢1019、2019室。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南京米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乐居城市花园08幢1019、20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鹏。
被告:杨杰,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阮从锐诉被告南京仁韧忍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米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6日,原告阮从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阮从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