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26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恒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6154820M。
法定代表人:丁满足。
被告:洛阳经济开发区温随龙鞋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发区鞋城C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0MA413CGE0L。
经营者:温随龙。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恒足鞋业有限公司、洛阳经济开发区温随龙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