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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徐秀敏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35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徐秀敏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徐秀敏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5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徐秀敏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海建里20门底商101-3。

经营者:徐秀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徐秀敏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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