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2执恢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被执行人: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