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7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吴城镇宜美多超市,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老北街口。
经营者:杨军,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吴城镇宜美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