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18号之一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致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黄金路35-14-C。
法定代表人:阳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南致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同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