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40号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幢5C8-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达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大河春天40号楼西2单元32层3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告: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振安东路2号。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达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2020年8月21日,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8元,减半收取计7684元,由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