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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219号
案件名称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219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君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4502室。

法定代表人:戴琪培。

被告: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光华村2组。

经营者:彭益顺,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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