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4219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君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4502室。
法定代表人:戴琪培。
被告: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光华村2组。
经营者:彭益顺,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隽德商贸有限公司、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