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617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亿盛新时尚服装批发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胜利路与郑州路交叉口东南角服装大世界四楼“亿盛新时尚服装批发城”。
经营者:李林。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亿盛新时尚服装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8月6日,原告以被告经营场所已经废弃不再经营,诉讼目的无法达成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