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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区便捷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4民初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区便捷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便捷自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7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3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2712。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便捷自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4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0CHX11。

经营者:马雪莲,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实际经营者:潘晓蓉,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450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3××××××××。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便捷自选(以下简称:便捷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审理中,上海家化以与便捷自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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