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82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永康市。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文雁,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高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4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及其辩护人朱高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陈立在其经营的永康市精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印有小猪佩奇图案及“PeppaPig”字样的儿童保温杯共计13000余个。
被告人陈立将其中4000个以人民币12元每个的单价销售,共计销售48000元,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10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民警在永康市精运工贸有限公司查扣印有小猪佩奇图案及“PeppaPig”字样的成品儿童保温杯2239个、半成品儿童保温杯6773个。
经鉴定,上述儿童保温杯系假冒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第12330775号、第12330724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陈立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5477元,其中半成品儿童保温杯共计价值人民币40609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立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投案。
同日,永康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立家属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陈立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假冒小猪佩奇儿童保温杯样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委托书、证人陈某、伍某、马某、李某、胡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陈立的供述、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永康市精运工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立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朱高波提出被告人陈立系初犯偶犯、自首、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