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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铎臻与段国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邢铎臻与段国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铎臻;段国胜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68号原告:邢铎臻,男,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林,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国胜,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邢铎臻与被告段国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邢铎臻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铎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铎臻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邢铎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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