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68号原告:邢铎臻,男,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林,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国胜,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邢铎臻与被告段国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邢铎臻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铎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铎臻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邢铎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