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匹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开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明。
被告:上海铭观乳业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3311号4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刘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匹塔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铭观乳业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匹塔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铭观乳业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