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75号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滩里镇安里屯一村。
法定代表人:杨济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景芳,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建筑装饰材料城豪华装饰精品行,经营场所:营口装饰材料城三区A27号。
经营者:董权。
被告:大石桥市成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青花集团东。
法定代表人:孙海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建筑装饰材料城豪华装饰精品行、大石桥市成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