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66号原告:湖北瑞尔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8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四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婵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洪涛,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陈希鑫,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原告湖北瑞尔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洪涛、陈希鑫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湖北瑞尔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尔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瑞尔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瑞尔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