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221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邹平县好生群谊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好生镇白云一路与潴龙三路交汇处南的群谊超市好生店No.001(好生便民市场内)经营者:蒋玉荣。
被告:周村日晶群谊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兴华路210号。
经营者:蒋玉荣。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好生群谊超市、周村日晶群谊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