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3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雷涛,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关于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