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3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力平,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服饰公司)与被告王力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卡宾服饰公司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与被告王力平就商标侵权事宜已达成庭外和解,卡宾公司基于和解内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审判员 樊 英审判员 许成东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宇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