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7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郑仙武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庆丰村中巷里6-1号。
经营者:郑仙武,男,1969年9月19日生。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郑仙武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胜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