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9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8,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欧亚国际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新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