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9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淑稳新时代灶具五金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中华小区北大街129号。
经营者:赵淑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淑稳新时代灶具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