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58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E11DT)。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区贝巴莱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浪湾北二街60、62号。
经营者:欧丽钦,女,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温江区贝巴莱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温江区贝巴莱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