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91号 原告:杨辉华,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大树村樟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NHL02W。
法定代表人:彭友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皖南,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辉华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孝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杨辉华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辉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杨辉华预缴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杨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