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301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桂春,男,1963年12月21日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邵东县,住兴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韦桥坤、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燕,女,1963年12月3日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邵东县,住兴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2月7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20年4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祥华,男,1989年12月15日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阳县,住兴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2月7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20年4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超,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8]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春、李燕、李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桂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李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随案移送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邮储银行卡一张(卡号62×××57),内有余额人民币3214.91元,均予以没收;
五、暂扣于兴义市公安局的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暂存于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563箱,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李桂春提出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黔2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我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因补充侦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以义检公诉刑补诉[2020]1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春及其辩护人韦桥坤,被告人李燕及其辩护人方世长,被告人李祥华及其辩护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以来,被告人李桂春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物流从广东等地购进假冒商品,将其存放于李桂春租在兴义市租用的仓库内,并通过买家直接上门拿货、派人送货或者发零担车、物流车等方式将假冒商品销售到册亨、望谟、普安、贞丰等县及兴义市周边乡镇。
李桂春负责联系供应商购买假冒商品,供应商通过物流或者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将假冒商品发给李桂春,后李桂春、李燕、李祥华在李桂春租在兴义市门面进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从中牟取暴利。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桂春在兴义市门面将黑人牙膏、云南白药牙膏、中华牙膏、佳洁士牙膏、冷酸灵牙膏、高露洁牙膏、拉芳洗发水、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清扬洗发水、立白香皂、舒肤佳香皂、洁伶卫生巾等销售给谢某甲、尤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汪某、付某甲、吴某甲、李某甲,销售得款人民币38195元。
2017年11月14日,兴义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兴义市出租屋三个仓库及兴义市铺面查获李桂春、李燕、李祥华存放的假冒广州宝洁、联合利华、中国强生、拉芳家化、上海家化、广州立白、好来化工、云南白药、高露洁、桂林洁伶等公司注册商标的海飞丝、潘婷洗发水、沐浴露、卫生巾、牙膏、香皂等33种商品共计1563箱。
经鉴定,查获的商品市场价值574475元。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桂春、李燕、李祥华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李桂春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价格不应按市场中间价格认定,应按照查获的产品销货清单计算,涉案物品的销售价不足20万元;
李桂春认罪态度好;
李桂春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燕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李燕具有坦白情节;
系从犯;
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祥华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李祥华并不知道李桂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与李桂春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便李祥华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初犯等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桂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联系供应商利用物流等方式从广东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放其租赁于兴义市的仓库内,并在其租赁的兴义市门面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明知李桂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李桂春的妻子被告人李燕仍帮助李桂春销售假冒的商品;
受雇于李桂春的被告人李祥华驾驶李桂春的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帮助李桂春收货、送货、收取货款等,还通过零担发车方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运往册亨、望谟等地。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桂春将黑人牙膏、云南白药牙膏、中华牙膏、佳洁士牙膏、冷酸灵牙膏、高露洁牙膏、拉芳洗发水、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清扬洗发水、立白肥皂、舒肤佳香皂、洁伶卫生巾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谢某甲、犹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汪某、付某甲、吴某、李某甲等人,共得款38195元,并通过现金支付、银行卡转账(账户为李桂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7卡,以下简称6967卡)等方式完成交易。
2017年11月14日,兴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李桂春租赁的兴义市仓库内及其兴义市门面内,查获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卫生巾、牙膏、香皂等33种商品共计1563箱。
经价格认定,总价值为551671元。
根据销货清单能够查清的销售价格的商品有125g/72块/箱舒肤佳白清香型香皂100箱、115g/72块/箱舒肤佳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型116箱,750ml/12瓶/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怡神冰凉型27箱、720ml/12瓶/箱舒肤佳沐浴露纯白清香型6箱、400ml/12瓶/箱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焗油丝质柔滑型39箱、400ml/12瓶/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96箱、200ml/24瓶/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53箱、200ml/24瓶/箱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焗油丝质柔滑型36箱、200ml/24瓶/箱潘婷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型16箱、90g/54支/箱佳洁士草本水晶牙膏59箱、200ml/12瓶/箱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60箱,750ml/6瓶/箱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40箱、90g/72支/箱黑人牙膏天然薄荷型55箱、180g/54支/箱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5箱、180ml/30瓶/箱六神喷雾花露水10箱,232g/36块/箱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88箱、90g/72支/箱高露洁牙膏清爽薄荷型20箱,200ml/24瓶/箱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焗油垂顺型72箱、24包/箱洁伶全程护理装卫生巾300箱,该19种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31462.50元。
不能查清销售价格的商品有5ml/500包/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80箱、750ml/12瓶/箱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滋润去屑型14箱、750ml/12瓶/箱潘婷去屑洗发露乳液修复型8箱、140g/36支/箱佳洁士防蛀修复牙膏36箱、400ml/12瓶/箱力士娇肤沐浴乳恒久嫩肤3箱、90g/54支/箱中华双钙防蛀牙膏14箱、100ml/84瓶/箱大宝SOD蜜20箱、300ml/12瓶/箱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90箱、25g/48瓶/箱强生婴儿清润保湿霜23箱、140g/24罐/箱强生婴儿爽身粉4箱、140g/24罐/箱强生婴儿热痱粉12箱、140g/72支/箱黑人牙膏龙井绿茶香型18箱、140g/48支/箱高露洁牙膏冰凉薄荷型4箱、8ml/480包/箱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水润去屑39箱,该14种商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共计129579元,上述尚未销售的33种商品总销售金额为261041.50元。
2017年11月14日,民警在兴义市抓获被告人李祥华。
民警在李祥华的指引下,于当日在兴义市门面内抓获被告人李桂春、李燕。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桂春的家属、被告人李燕、李祥华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一次性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15,00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向三被告人的民事诉讼。
2020年4月29日,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一次性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1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桂持有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两本、笔记本七本、销售清单一本、物流单一本、邮储银行卡一张(卡号62×××67,以下简称卡尾号6967)、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563箱,其中115g/72块/箱舒肤佳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型116箱,125g/72块/箱舒肤佳白清香型香皂100箱、5ml/500包/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80箱、750ml/12瓶/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怡神冰凉型27箱、750ml/12瓶/箱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滋润去屑型14箱、750ml/12瓶/箱潘婷去屑洗发露乳液修复型8箱、720ml/12瓶/箱舒肤佳沐浴露纯白清香型6箱、400ml/12瓶/箱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焗油丝质柔滑型39箱、400ml/12瓶/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96箱、200ml/24瓶/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53箱、200ml/24瓶/箱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焗油丝质柔滑型36箱、200ml/24瓶/箱潘婷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型16箱、90g/54支/箱佳洁士草本水晶牙膏59箱、140g/36支/箱佳洁士防蛀修复牙膏36箱、200ml/12瓶/箱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60箱、750ml/6瓶/箱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40箱、400ml/12瓶/箱力士娇肤沐浴乳恒久嫩肤3箱、90g/54支/箱中华双钙防蛀牙膏14箱、100ml/84瓶/箱大宝SOD蜜20箱、300ml/12瓶/箱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90箱、25g/48瓶/箱强生婴儿清润保湿霜23箱、140g/24罐/箱强生婴儿爽身粉4箱、140g/24罐/箱强生婴儿热痱粉12箱、90g/72支/箱黑人牙膏天然薄荷型55箱、140g/72支/箱黑人牙膏龙井绿茶香型18箱、180g/54支/箱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5箱、180ml/30瓶/箱六神喷雾花露水10箱、232g/36块/箱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88箱、140g/48支/箱高露洁牙膏冰凉薄荷型4箱、90g/72支/箱高露洁牙膏清爽薄荷型20箱、200ml/24瓶/箱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焗油垂顺型72箱、8ml/480包/箱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水润去屑39箱、24包/箱洁伶全程护理装卫生巾300箱。
2、户籍证明、公安信息查询比对情况登记表证实:李桂春、李燕、李祥华的基本身份信息,三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1月14日12时许,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举报人的带领下在兴义市查获李桂春用于存放假货的仓库三个,并当场抓获李祥华。
后在李祥华的指引下,民警到兴义市的店铺内抓获李桂春、李燕。
4、兴市监涉犯移字[2017]4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兴市市监综强字[2017]11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实:本案线索由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
2017年11月14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同日,兴义市公安局、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联合执法,依法对李桂春经营的门面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该门面在营业,挂有营业执照,唯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301MA6097QN8D,经营地场所:兴义市,个人经营;
(2)在该仓库内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舒肤佳沐浴露、潘婷洗发水、佳洁士牙膏、清扬洗发水、大宝SOD蜜、强生婴儿系列产品、黑人牙膏、云南白药牙膏、高露洁牙膏、拉芳洗发水、洁伶卫生巾等。
详见财物清单;
(3)因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现场扣留产品,详见财物清单。
5、通话记录清单证实:(1)2017年7月29日至同年10月22日期间,李桂春使用155××××6363的电话号码与153××××3810(李桂春供述向该男子买过假的拉芳)的电话号码通话17次;
(2)2017年6月17日至同2017年11月11日期间,李桂春使用的155××××6363电话号码与137××××1384(李桂春供述向该广东王姓男子多次买过假牙膏和假洗发水)的电话号码通话19次;
(3)2017年6月2日至同年9月29日期间,李桂春使用的155××××6363电话号码与“曹某甲”的187887528883(李桂春供述曹某甲曾向其购买过一万多元的假货)电话号码通话20次。
6、兴公(刑)冻财字[2017]116号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记录证实:接兴义市公安局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黔西南州分行个人金融部于2017年11月27日对李桂春的邮储银行6967卡进行冻结。
冻结前,该卡内余额为3,214.91元。
7、销售清单证实:李桂春将其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汪某、龙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吴某甲(权)、谢某甲、刘某甲等人(但商品未找回)。
8、价格认定协助书、兴价认字[2017]4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清单、价格认定通知书、关于兴价认字[2017]496号价格认定结论的说明、兴价认字[2017]496号价格认定清单勘误表证实: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按照被侵权商品在2017年11月的市场销售价格(中间价格)并结合生产商提供的被侵权商品在2017年11月建议零售价格调整,确定认证价格,认定金额574,475元。
因该中心数据核对有误,导致认定金额有误,2020年8月17日,更正为本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563箱,认定金额为551,671元。
9、介绍信、承诺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销售商产品真伪鉴别报告证实:被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华利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商标拥有专用使用权,并提供了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证明资料、零售价格。
经鉴定,从李桂春处查获的上述公司生产的日化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0、物流托运凭证三张证实:李桂春分别于2017年5月3日、7月2日、7月26日从广州市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化妆品200件、香皂238件)。
11、李桂春电话本记录清单证实:李桂春记录其销售产品的供应商电话,其中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供应商的电话。
12、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兴义市制米厂与李桂春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8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兴义门面两间租给李桂春使用,租赁期限均为三年,租赁时间分别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
13、指认视频截图照片证实:2017年10月14日,李祥华在公安机关出示的视频截图中,指认出自己是截图中逃跑的人。
14、和解协议、收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2019年11月11日,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一次性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15,00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李桂春、李燕、李祥华的民事诉讼。
2020年4月29日,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一次性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13,000元。
15、产品销货清单证实:他人在李桂春处购买的商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其中销售假货的有2016年11月7日,销售给谢某甲90g黑人牙膏1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150元;
180云南白药牙膏1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400g海飞丝洗发水2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150元;
400g飘柔洗发水1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150元;
200g海飞丝1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85元。
2017年1月6日,销售给张某甲90g黑人牙膏4件、90g黑人牙膏(超白)4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1200元。
2017年1月7日,销售给尤某甲400g飘柔洗发水1包,销售金额共300元;
180g黑人牙膏6件,180元/件,销售金额共1080元;
90g黑人牙膏6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900元;
180云南白药牙膏2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520元;
90g云南白药牙膏4件,200元/件,销售金额共800元;
180g佳洁士炫白牙膏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180g佳洁士防蛀牙膏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90g佳洁士水晶牙膏4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340元;
90g佳洁士盐白牙膏4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340元;
90g冷酸灵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90g冷酸灵水晶牙膏4件,11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180g冷酸灵牙膏2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240元;
400g清扬洗发水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400g潘婷洗发水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750g清扬洗发水1件,30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立白肥皂4件,70元/件,销售金额共280元。
2017年2月14日,销售给张某甲400g海飞丝洗发水、400g飘柔洗发水共8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960元;
400g潘婷洗发水、400g清扬洗发水共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拉芳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2月16日,销售给李某甲18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80元/件,销售金额共560元;
9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30元/件,销售金额共460元;
4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2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240元。
2017年2月18日,销售给李某甲180g黑人牙膏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2017年3月25日,销售给尤某甲立白肥皂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180g黑人牙膏2件,185元/件,销售金额共370元;
90g中华牙膏2件,90元/件,销售金额共180元。
2017年4月17日,销售给尤某甲180g云南白药牙膏4件,280元/件,销售金额共1120元;
180g冷酸灵牙膏2件,125元/件,销售金额共250元。
2017年5月7日,销售给刘某甲舒肤佳香皂2件,160元/件,销售金额共32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1件,销售金额共200元;
180g云南白药牙膏1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90g黑人牙膏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400g海飞丝洗发水1件,销售金额共75元;
400g飘柔洗发水1件,销售金额共75元;23片洁伶卫生巾4件,90元/件,销售金额共360元。
2017年5月18日,销售给尤某甲400g海飞丝洗发水8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600元;
750g海飞丝洗发水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2017年6月2日,销售给张某甲舒肤佳香皂2件,160元/件,销售金额共320元;
舒肤佳香皂2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6月27日,销售给尤某甲90g中华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
90g黑人牙膏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300元;
180g冷酸灵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
2017年6月27日,销售给张某甲2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90g黑人牙膏(超白)4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600元。
2017年7月4日,销售给张某甲4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4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7月18日,销售给李某甲4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30元/件,销售金额共460元;
舒肤佳香皂4件,160元/件,销售金额共640元。
2017年7月29日,销售给张某甲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清扬洗发水8件,55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2017年8月10日,销售给汪某90g佳洁士草本牙膏4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340元;
100g黑人牙膏2件,140元/件,销售金额共280元;
中华健齿白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
高露洁牙膏2件,90元/件,销售金额共180元;
舒肤佳香皂2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舒肤佳香皂2件,110元/件,销售金额共220元。
2017年8月13日,销售给付某甲400g海飞丝/飘柔洗发水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180g云南白药牙膏1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2017年8月18日,销售给张某甲90g黑人牙膏6件,150元/件,销售金额900元;
180g云南白药牙膏1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1件,210元/件,销售金额共210元。
2017年8月24日,销售给汪某舒肤佳香皂4件,11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舒肤佳香皂4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520元。
2017年8月26日,销售给张某甲舒肤佳香皂4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520元;
200g拉芳洗发水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9月5日,销售给汪某18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2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2017年9月26日,销售给吴某甲400g拉芳洗发水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2017年9月28日,销售给吴某甲400g海飞洗发水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4件,250元/件,销售金额共1000元。
2017年10月3日,销售给汪某90g黑人牙膏2件,140元/件,销售金额280元;18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2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洁伶卫生巾8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680元;
立白肥皂8件,70元/件,销售金额共560元。
以上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195元。
(二)证人证言 1、雷某(广州某公司的市场调查员)证言:我主要为宝洁公司做假冒宝洁商品商标的维权等工作。
我们了解到有一批假冒宝洁公司的产品从广州发往兴义,遂追踪到兴义市,发现货物存放在兴义市福利巷的仓库内。
我们在仓库旁观察了几天,发现经常到仓库拉货的有两名男子(50多岁的是李桂春、20多岁的是李祥华),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场查获了假冒宝洁公司的海飞丝、潘婷、飘柔洗发水、舒肤佳香皂、佳洁士等产品共686箱,还有假冒联合利华、强生、拉芳、立白洗衣粉、云南白药牙膏、黑人牙膏、高露洁牙膏、六神香皂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所有假冒商品共计1260箱,价值约35万元。
到仓库拉货的两名男子被当场抓获。
2、庞某(广州某公司市场调查员)证言:我为宝洁公司做假冒宝洁商品商标的维权工作。
2017年10月中旬,我们收到有一批假冒宝洁公司的产品从广州发往贵州省兴义市的线索,我和同事雷某于2017年10月26日从贵阳赶到兴义市,27号早上到木贾栖霞物流城,等从广州发过来的这批货。
28号早上到了一小部分货,10月30日货全部到了,我们在物流城门口等人来提货。
11月4日下午,物流城的老板开车把这批货送走了。
我们就跟着这辆车来到兴义市的一间仓库门口,那里有两个人,看见车到了就打开仓库门,过了一会儿又把门关了。
然后那两个人又到不远的地方打开了一间门牌号写有坪东办的仓库,接货的两个人就叫送货的人把货全部搬进了这仓库。
搬完货后,接货的那两个人搬了几箱手套之类的东西放在他们驾驶的三轮车就离开了。
11月5日至8日这几天,我和雷某就在仓库对面的一家网吧里面观察,发现每天早上9点50多到10点多和下午3点左右,都会有一人或者两人到仓库用三轮车把货拉出来。
2017年11月14日,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兴义市个存放假冒商品的仓库,并在兴义市个销售假冒商品的铺面。
经兴义市公安局、兴义市工商局查获清点假冒宝洁公司的产品有海飞丝、潘婷、飘柔洗发水、舒肤佳香皂、佳洁士等产品共686箱,还有假冒联合利华、强生、拉芳、立白洗衣粉,云南白药牙膏、黑人牙膏、高露洁牙膏、六神香皂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所有假冒商品共计1260箱,价值约35万元。
3、贺某甲(兴义市某地住户)证言:两年前有人租了我家隔壁的房子堆日常生活用品。
平常有一个老板带一个年轻的小伙来仓库拉货出去,有时候是他们二人开面包车来拉货,有时候是小伙一个人骑着红色的三轮车来拉货。
他们在我家房子两边和在我家上面一点转弯的地方都有仓库,在2017年11月14日都被公安机关查到了。
来仓库拉货的这两个人都是外地人,说话我听不懂。
老板是50多岁的男子,高一米六左右;
小伙大概30来岁,是雇来干活的,高有一米六左右。
除了这两人以外,我没有看到其他人来拿过货。
4、张某证言:2014年6月,李桂春开始租用我家位于兴义市的门面作为仓库使用,主要是储存一些日用品。
因为他付的租金比较准时,我们就没有签订租房合同。
李桂春在兴义市开有一门面做生意,我去门面拿租金时,就见过李桂春、李燕和经常来我家房屋内拉货的年轻人。
5、邵某甲(兴义市制米厂厂长)证言:李桂春租用兴义市门面经营日用百货有五六年了,他还另租用一间小仓库,好像给他的小工住。
租房合同每年签一次,之前的合同找不到,今年的合同是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6、汪某证言:我在册亨县开有一个文杰百货店。
2016年,李桂春和一个人开货车拉日用百货到我的店,问我是否进货,我就从他那里购买了一些百货,之后就认识他了,后面我就从他那里进货,主要买一些手套、毛巾、扑克、牙刷、洁伶卫生巾、黑人牙膏、佳洁士牙膏、中华牙膏、海飞丝洗发水、立白香皂、六神花露水等。
有时李桂春通过工人或者零担车的方式将货送到我店里,有时我自己到他在米厂路的店里面拿货。
向李桂春购买的产品比市场价便宜很多,因为他卖的都是假冒产品,零售的价格是李桂春定好的,他让我卖多少我就卖多少。
我几个月才进一次货,现在我的店里已经没有假冒的产品了。
付钱是我到李桂春店里拿现金给他。
送货给我的人,我在李桂春店里也见过。
7、犹某甲证言:我在贞丰县开有一个小店,主要经营烟酒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我第一次来兴义进货是在的店里,他主要经营有洗发水、牙膏牙刷和卫生巾等生活用品,李桂春给我看样品后,我就从他这里进货,他通过托运发到贞丰给我,后面我就在李桂春这里进货去卖。
我从李桂春那里购买的货物有手套、牙刷、卫生巾,牙膏有黑人、佳洁士、中华、云南白药、冷酸灵、田七等,洗发水有海飞丝、飘柔、清扬、霸王等,还有立白香皂、六神花露水和其他东西。
价格一般是李桂春说了算数,他说他卖的都是真的。
我的销售价格比超市便宜很多,但我不知道商品的真假。
我一个月进货一次,有时候是两次。
我都是先打电话给李桂春,确定好要的货后,他通过托运发过来。
销售单据留有李桂春的银行账号,我跟李桂春核对清楚后,将现金存到李桂春邮政银行或信用社的账户上。
我到李桂春的店面见到过李桂春和他老婆。
我向李桂春进的货卖完了。
8、唐某证言:我在兴义市的门面主要卖手套、指甲剪、小刀具等百货,并未经营日化用品。
我认识李燕,在她家拿过几次手套、刷子、扑克等货品,都是她家的小工直接送到我店里,我没有在她家拿过日化用品。
9、许某证言:我在兴义市的门面经营有灯泡、手套、钳子、镜子、插板之类的商品。
我认识李桂春、李燕、李某、李祥华,我们都是湖南老乡。
李桂春家主要做日化产品,还有手套、扑克、电池之类。
我从他家拿过货,但拿的是电池、手套、刷子、扑克,没有拿过日化用品,是李祥华给我送过来的,平时叫他“杂毛”。
10、吴某证言:我平时在安龙县洒雨镇、新桥镇、德卧镇、龙广镇赶乡场卖手套、洗发水、沐浴露、文具等日用品。
我认识李桂春,他是在兴义市柯沙坡做批发生意的,年龄50岁左右,湖南口音。
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我从李桂春处主要购买是手套、洗发水、沐浴露,有海飞丝等好几个品牌。
我向李桂春进货时,除了他还有他的一个小工给我发货。
平时是这小工送货给跑兴义到龙广的零担车(专门拉散货的车),将货带给我,我收到货后,以现金的形式把货款拿给零担车司机,由他带给李桂春。
11、刘某证言:我和李桂春、李燕是老乡,也在一起做生意,我们不是亲戚关系。
李桂春家在门面主要经营一些劳保用品和日化用品,是李桂春、李燕经营,他们儿子李某很少在店里。
他们请有一个小工,长时间在店里帮忙拉货、送货,我们平时称这位小工叫“杂毛”。
12、谢某证言:我和李桂春、李燕都是湖南的,都在米厂路做生意,不是亲戚关系。
门面主要李桂春、李燕经营,他们家请的小工(杂毛)平时在店里帮忙送货,李某不管店里的事。
李桂春主要卖一些手套、牙刷之类,也卖得有一些日化产品。
13、李某证言:我爸妈经营的商店在兴义市,平时主要是我父亲李桂春负责经营,我妈有时也帮忙看店,小工李祥华出去送货。
我不清楚店里销售的货物的品牌,进货是李桂春负责,他告诉我说卖的是真货。
(三)辨认笔录 1、查获现场照片证实:李桂春分别指认现场位于兴义市1号、5号仓库。
2、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列表证实:(1)贺某甲从二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李桂春、拉货的小伙子(李祥华);(2)张某从三组从12张不同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租房储存日用产品的承租人李桂春、李燕和拉货的李祥华;
(3)汪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和李桂春一起销售假冒商品的李祥华。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李桂春供述:我在兴义铺面卖假货,主要是日化用品。
假货品牌有宝洁旗下的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潘婷洗发水,拉芳洗发水,舒肤佳香皂,复方云南白药牙膏、黑人牙膏、高露洁牙膏,强生痱子粉、爽身粉,洁伶卫生巾,立白香皂,六神花露水等。
我经营的店铺有六七年,店铺是给米厂公司租的。
2016年5月份,我通过电话与卖假货的人联系,然后以存款的方式打款给对方,对方再安排物流发货。
物流发来的地方不固定,贵阳和广州比较多。
我经常联系的卖假货的人有广东王姓男子(电话号码137××××1384、181××××5377、173××××2113,微信号×××,微信名“杨小白”),我向他购买假冒的牙膏、洗发水,通过我尾号6967的邮政银行卡以转账的方式付款,对方账名叫王明发,银行卡分别是农行62××××70卡,邮政62××××66卡,建行62××××63卡,工行62××××80卡。
还有一个是兴义本地的,电话号码是153××××3810,我向他买过假拉芳,他直接给我送货上门。
购买假卫生巾的电话在小本子上,假花露水是别人上门推销的,无联系方式。
我向王明发买过三四次共计六七万的假货,给兴义本地的买了八千左右的假货。
购买得海飞丝、潘婷等洗发水都是40元一箱,牙膏是90元至120元一箱,香皂是60元至70元一箱,花露水是50元一箱,拉芳洗发水是70元一件,卫生巾是65元一件。
假货主要是存放在兴义市坪东街道办福利巷的三个仓库里,从外地购买假货都是发物流送货到仓库,有阿凡达等几家物流,收货电话留的是我的。
位于兴义市的门面主要是我和妻子李燕经营,李燕平时在店铺内做饭,也管理店面,她知道我卖假货,也劝过我不要卖了。
我家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经营店铺。
我雇有一个叫“占毛”(李祥华)的小工,他是我妻子李燕的堂侄,平时负责取货、发货、收货款,他应该知道我存在仓库的日化用品是假货。
门面里摆放的假货是样品,方便拿给别人看。
假货主要放在仓库里,客户要才去拿,都是通过电话卖给熟人。
我出售的假货价格较低,都是在进价的基础上加10元出售。
熟客主要有在望谟的曹某甲,联系电话是187××××2883,他主要买的是假牙膏、香皂,我让李祥华通过零担车把曹某甲要的货发到望谟,货款由物流代收。
册亨的汪某、望谟的洪某甲、莫某甲也向我买过假货。
我购买的假货主要销售到黔西南州的望谟、册亨等县市。
我与上家、下家的资金往来主要是通过我的邮政银行6967卡完成的。
我把公安机关从我店铺内查获并扣押的销货清单上销售的假货全部勾选出来,销售的假货为2016年11月7日,销售给谢某甲的90g黑人牙膏1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150元;
180云南白药牙膏1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400g海飞丝洗发水2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150元;
400g飘柔洗发水1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150元;
200g海飞丝1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85元。
2017年1月6日,销售给张某甲的90g黑人牙膏4件,90g黑人牙膏(超白)4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1200元。
2017年1月7日,销售给尤某甲的400g飘柔洗发水1包,销售金额共300元;
180g黑人牙膏6件,180元/件,销售金额共1080元;
90g黑人牙膏6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900元;
180云南白药牙膏2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520元;
90g云南白药牙膏4件,200元/件,销售金额共800元;
180g佳洁士炫白牙膏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180g佳洁士防蛀牙膏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90g佳洁士水晶牙膏4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340元;
90g佳洁士盐白牙膏4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340元;
90g冷酸灵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90g冷酸灵水晶牙膏4件,11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180g冷酸灵牙膏2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240元;
400g清扬洗发水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400g潘婷洗发水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750g清扬洗发水1件,30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立白肥皂4件,70元/件,销售金额共280元。
2017年2月14日,销售给张某甲的400g的海飞丝洗发水和飘柔洗发水共8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960元;
400g的潘婷洗发水和清扬洗发水共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拉芳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2月16日,销售给李某甲的18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80元/件,销售金额共560元;
9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30元/件,销售金额共460元;
4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2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240元。
2017年2月18日,销售给李某甲的180g黑人牙膏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2017年3月25日,销售给尤某甲的立白肥皂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180g黑人牙膏2件,185元/件,销售金额共370元;
90g中华牙膏2件,90元/件,销售金额共180元。
2017年4月17日,销售给尤某甲的180g云南白药牙膏4件,280元/件,销售金额共1120元;
180g冷酸灵牙膏2件,125元/件,销售金额共250元。
2017年5月7日,销售给刘某甲的舒肤佳香皂2件,160元/件,销售金额共32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1件,销售金额共200元;
180g云南白药牙膏1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90g黑人牙膏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400g海飞丝洗发水1件,销售金额共75元;
400g飘柔洗发水1件,销售金额共75元;
23片洁伶卫生巾4件,90元/件,销售金额共360元。
2017年5月18日,销售给尤某甲的400g海飞丝洗发水8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600元;
750g海飞丝洗发水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2017年6月2日,销售给张某甲的舒肤佳香皂2件,160元/件,销售金额共320元;
舒肤佳香皂2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6月27日,销售给尤某甲的90g中华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
90g黑人牙膏2件,150元/件,销售金额300元;
180g冷酸灵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
2017年6月27日,销售给张某甲的2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90g黑人牙膏(超白)4件,150元/件,销售金额共600元。
2017年7月4日,销售给张某甲的4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4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7月18日,销售给李某甲4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30元/件,销售金额共460元;
舒肤佳香皂4件,160元/件,销售金额共640元。
2017年7月29日,销售张某甲的给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清扬洗发水8件,55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2017年8月10日,销售给汪某的90g佳洁士草本牙膏4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340元;
100g黑人牙膏2件,140元/件,销售金额共280元;
中华健齿白牙膏2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170元;
高露洁牙膏2件,90元/件,销售金额共180元;
舒肤佳香皂2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舒肤佳香皂2件,110元/件,销售金额共220元。
2017年8月13日,销售给付某甲的400g海飞丝/飘柔洗发水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180g云南白药牙膏1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2017年8月18日,销售给张某甲的90g黑人牙膏6件,150元/件,销售金额900元;
180g云南白药牙膏1件,260元/件,销售金额共26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1件,210元/件,销售金额共210元。
2017年8月24日,销售给汪某的舒肤佳香皂4件,11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舒肤佳香皂4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520元。
2017年8月26日,销售给张某甲的舒肤佳香皂4件,130元/件,销售金额共520元;
200g拉芳洗发水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200g海飞丝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飘柔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0g潘婷洗发水4件,120元/件,销售金额共480元。
2017年9月5日,销售给汪某的180g云南白药牙膏2件,22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2017年9月26日,销售给吴某甲的400g拉芳洗发水4件,100元/件,销售金额共400元。
2017年9月28日,销售给吴某甲的400g海飞洗发水4件,75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
100g云南白药牙膏4件,250元/件,销售金额共1000元。
2017年10月3日,销售给汪某的90g黑人牙膏2件,140元/件,销售金额280元180g;
云南白药牙膏2件,220元/件,销售金额共440元;
洁伶卫生巾8件,85元/件,销售金额共680元;
立白肥皂8件,70元/件,销售金额共560元。
这些都是我平时售货时开具的清单,内容都是真实的,所有我卖的假货我都标注出来了。
2、李燕供述:2017年11月14日早上,民警在我家店铺内查获假的日化产品。
六七年前,我和李桂春在兴义市店铺共同经营日化产品,李桂春负责进货,销售也是他主要负责,只有在他忙或者不在店铺时,由我负责销售,我开过一部分销售清单和收据,小工李祥华负责送货。
我知道我家存放假货的仓库在兴义市,租房时去过,平常也去过,但去得少。
我家卖的日化产品有洗发水、牙膏、沐浴露、卫生巾、香皂等,香皂品牌有舒肤佳、上海牌;
牙刷品牌有洁白,洗发水品牌有新飘柔、新海飞丝、霸王、追风;
牙膏品牌有竹炭、云南中药;
卫生巾品牌有优雅空间等。
二三年前,我知道我家卖的日化产品有假货,我还劝李桂春不要卖假货。
三四年前,李祥华到我家打工。
我儿子李某没有参与日化产品生意。
我家卖的假的日化产品主要是李桂春联系进货。
3、李祥华供述:李燕算是我姑姑,她打电话让我帮忙,2013年开始,我就来兴义一直在李桂春的铺子里打工,主要是帮李桂春收货、送货,李桂春每月给我工资,还租房给我住,他家只聘用我一个人帮他家送货,没有聘请其他人。
李桂春、李燕的店面在兴义市,以经营手套为主,也经营有日化产品。
平时李桂春、李燕都会安排我收货、搬货、送货。
李桂春家有3个仓库,都在坪东办,他家经营的日化产品有卫生巾、牙膏、香皂、护肤霜、洗发水、宝贝营养霜等,卫生巾的品牌有洁伶、洁丽雅、弹力贴身;
牙膏的品牌有云南白药、黑人;
香皂的品牌有舒肤佳;
护肤霜的品牌有大宝;
洗发水的品牌有海飞丝等。
送货流程是我到的仓库内,用李桂春的三轮摩托车装好货送到兴义市李桂春的店铺,再由李桂春、李燕安排找零担车发到外县或乡镇,有时将货直接送到客户店铺里。
安排我工作的基本上是李桂春,李某不参与店铺的经营。
2017年11月14日时,公安机关在福利巷查获我时,我逃跑是李桂春指使的,因为在被抓前半个月,李桂春跟我说他老家有人在兴义做生意被抓了,如果有人抓我让我尽量逃走。
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就怀疑李桂春卖的是假货,但李桂春安排我,我也只能按他说的做。
我见到过李桂春开的销售单据上写的有“仿”字,比如“仿飘柔”,“仿立白”,“仿黑人”等,刚去的时候,李桂春会带我去仓库,跟我说仓库里哪些货是仿的。
我是驾驶被民警查获的李桂春的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去送货。
李桂春进的货主要是从广州等地发来,具体是李桂春在联系,李桂春大多是通过银行打钱给对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春、李燕、李祥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桂春、李燕、李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除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计算不当外,其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李桂春、李燕、李祥华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在李桂春租赁的兴义市仓库内及兴义市门面内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33种,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李桂春联系货源及买家并负责销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李燕作为李桂春的妻子为其看守店铺、帮助销售;
李祥华作为李桂春的雇员负责运送货物,二人均起辅助作用,同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李祥华的作用小于李燕,在量刑时予以区别。
李祥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桂春、李燕、李祥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李桂春的家属、李燕、李祥华分别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可对李桂春、李燕、李祥华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桂春、李燕、李祥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李桂春从轻处罚,对李燕、李祥华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燕、李祥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针对李桂春所提“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经查,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是按照被侵权商品在2017年11月的市场销售价格(中间价格)并结合生产商提供的被侵权商品在2017年11月建议零售价格调整确定的,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桂春的辩护人所提“李桂春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所提“涉案物品价格不应按市场中间价格认定,应按照查获的产品销货清单计算,涉案物品的销售价不足20万元”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根据从李桂春处扣押的销货清单能够查清的商品有19种,该19种商品的价格按照销货清单的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共计131,462.50元,不能查明的14种商品按照被侵权产品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共计129,579元,上述尚未销售的33种商品总销售金额为261,041.50元,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燕的辩护人所提“李燕具有坦白情节;
系从犯;
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祥华的辩护人所提“李祥华并不知道李桂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与李桂春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桂春供述其雇用李祥华负责取货、送货、收货款,李祥华将假冒商标的商品通过零担车发往册亨、望谟等地;
李祥华亦供述其受李桂春、李燕的安排将假冒商标的商品找零担车发到外县或乡镇,有时直接送货到客户店铺里,在2017年9月份,其才清楚李桂春卖得有假货,看见过李桂春开具的销售单据上写有“仿飘柔”、“仿立白”、“仿黑人”等字样;
同时,还有公安机关从李桂春处扣押的销货清单、未销售的商品,销售商产品真伪鉴别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可认定李祥华明知李桂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为李桂春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所提“即便李祥华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所提“李祥华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李桂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得系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李桂春在交易时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967卡进行资金流转,该卡内的余额作为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银行卡随案保存;
随案移送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及暂扣于兴义市公安局的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暂存于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563箱,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桂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 二、被告人李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 三、被告人李祥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桂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195元,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随案移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67)随案保存,银行卡卡内余额作为李桂春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六、暂扣于兴义市公安局的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暂存于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563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