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3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
被告:烟台中粮海岸山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7-2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中粮海岸山谷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盛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中粮海岸山谷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烟台盛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中粮海岸山谷酒业有限公司起诉。